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