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州律师网! 网站首页  在线招聘  关于我们  

广州律师网

热门链接: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广州律师网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产纠纷律师经验

房屋租赁合同发函

时间:2018-12-29 18:52:36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工作联系函

  广律函字[2018]第66号

  发往:广东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发件人:广东xx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主题:回函 催告 修复

  广东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1日,我司委派彭xx就双方房屋租赁事宜通过微信方式向贵司发出通知一份,贵司已收悉,并予以回函。我司将全程授权彭xx处理与贵司房屋租赁事宜,确认彭xx所发通知效力,并予以复函如下:

  一、关于电梯安装事宜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12.2条约定,“预留电梯安装条件,根据后期实际使用需要安装电梯并维护保养”,现我司需要改善工作条件,加装电梯,此举为造福双方,请贵司予以配合。

  1,根据楼栋图纸,电梯为原先设计,并非后来加装,属于合法安装,所需手续等我司自行办理。

  2,电梯安装为双方合同约定可以进行的工作,我司施工期间会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也请贵司尽快清理一楼、五楼电梯井上厨房空间及设备,以确保施工安全。

  3,双方合同未约定电梯安装属于可以调整租金的事由,我司仍将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4,电梯使用费用的分摊建议按实际承租比例进行,这样更契合租赁合同,也更容易计算。

  二、关于四楼使用问题

  我司已将四楼出租给贵司,但贵司至今一直未使用四楼,考虑到四楼在我司三楼之上,从使用方便角度,我司更适合使用。因此,我司提出友好协商变更,若贵司愿意交付,感激不尽。若贵司不愿意交付,我司也愿意继续按合同履行各项义务。

  三、关于租金问题

  贵司在函件中提及调减租金,我司不予同意。相反,我司建议根据市场行情增加租金。因贵司起初租赁时,我司考虑到长期合作,友好协商下,将租金定为17.5元每平米。现随着经济发展,结合合肥市场行情,本园区内房屋租赁均价已涨到35元每平米上下。因此,贵司提出再次调减租金的要求显然不符合实际,我司提议适当增加部分租金,以更符合市场行情,也更好的增进双方合作关系。

  四、关于房屋受损及建议修复问题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贵司不得擅自拆改变动房屋框架结构,或损坏房屋,经我司比照图纸,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员后,发现贵司存在下列变动房屋框架结构或损坏房屋的事宜。

  1、五楼电梯控制室墙体被私自拆除

  2、电梯机房设备台被拆除和私自占用

  3、五楼东墙被私自开直径400mm的排烟道

  4、一楼电梯井被封堵和占用

  5、砖体隔墙未按规范砌筑在梁体上

  6、一楼楼梯间私自占用并改变其用途

  7、外墙悬挂广告牌不符合规范

  8、贵司在楼板上直接大面积开槽布线

  以上各项均破坏了办公楼原本框架或直接损坏了办公楼,而我司直至今日从未收到上述拆改的通知,也从未授权予以改造。上述拆改严重影响本栋楼的使用安全和寿命,我司已比照图纸进行了证据保全。

  第一,五楼电梯房的及一楼电梯井的拆改占用造成电梯安装存在困难,并存有安全隐患。电梯房东墙排烟道过大,物业公司已安排相关人员检查墙面渗水问题,多次找到我司要求修复墙体,物业断水行为是确保墙面渗水问题能够得以解决所必须,望贵司予以理解,此后物业维修过程中,仍可能存在断水或断电的行为,我司将积极协调,尽量减少维修工期。正如贵司所述,造成房屋渗水成因复杂,无法排除贵司排烟道过大导致,切请贵司以大局为重,尽快修复墙体,并清空电梯房。

  第二,按照建筑规范,在装修时砌墙应在梁体上,若梁体外必须砌墙的可以用轻钢龙骨加石膏板隔墙,否则会严重影响承重。经我司调查发现,贵司存在多处砌墙不在梁体上的情况,此举会引起楼板变形过大,更有甚者会出现裂纹,严重影响房屋安全及使用寿命。我司在三楼装修时就严格按照规范,采用轻钢龙骨施工,正是考虑到房屋整体的框架及安全。

  第三,根据建筑规范,在楼板上是禁止开槽布线的。根据图纸,楼板只有100mm左右厚度,贵司装修直接开槽,甚至部分地方已切断钢筋,这严重损害了房屋质量,并使得房屋防水、承重等均存在重大隐患。

  综上,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第2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框架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未及时纠正、并修复的”,贵司上述未经我司允许的行为已属于拆改变动房屋框架结构或损坏房屋。现郑重告知贵司,请于收到本函1个月内整改、修复上述问题,若逾期修复的,我司将依据合同约定解除与贵司的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贵司自行承担。

  顺颂商祺!

  广东xx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杨浩律师

  年 月 日

赞一下

 

相关文章  
 
知名律师团队推荐  
杨浩合伙人律师 杨浩合伙人律师
咨询电话:15800009001(微信)
专攻刑事案件: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减刑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首页
  • | 招揽英才
  • | 合作加盟
  • | 法律声明
  • | 意见建议
  • | 关于我们

  • 封华清律师(民商事):18589275824,杨浩律师(刑事案件):15800009001,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层
    Copyright ©2022 广州风度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邮箱:709408237@qq.com QQ:709408237 粤ICP备2021090519号-1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