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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介虚假交易,一封律师函解决

时间:2018-11-28 01:14:32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背景:2017年李先生委托广东天投房地产公司出售自有房屋一套,签订合同后,中介介绍了一位张先生看房并达成初步购买意向,约定由张先生先行代为清偿银行贷款,但张先生一直推诿,不愿配合办理手续。委托人担心自己违约,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审查发现中介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出现大篇幅的空白及划线,连具体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都没有明确约定。本律师猜测可能是中介公司故意让内部员工来假装买房,试图拖延时间,自己将房屋高价卖出。经网上搜索张先生名字和委托人对照片进行辨认,发现张先生极有可能就是中介的员工。本律师分析利弊后,撰写了律师函。中介收到律师函知道自己理亏,退还了所有材料,并赔礼道歉,本律师协调下,中介又补偿了2万元给委托人,此事了结。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名称为化名。
 

律 师 函

盈科函字(2017)第302号

  发往: 广东省天投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发件人:广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李四 主题:催告 解除

  广东省天投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四先生委托,就贵司代理委托人广州市白云区xx小区二期27A幢1304室房屋买卖一事致函如下:

  据委托人提供资料显示:贵司于2017年11月1日与委托人签订一《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由贵司代理委托人房屋买卖事宜。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296万元,若单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其后,贵司介绍买方张三先生与委托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委托人即按约办理了预约还款手续,并多次短信、电话告知张三先生进行清偿按揭款项,在贵司及委托人催促无果情况下,委托人已于2017年11月28日清偿了银行贷款。

  现房屋交易的条件均已成就,鉴于《存量房买卖合同》未约定具体支付105万首付款项时间,现本律师事务所应委托人要求,已通知张三先生于2017年12月13日下午两点赴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办理105万元资金托管及缴纳相关税费手续。现正式通知贵司于2016年12月13日下午两点赴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配合办理资金托管手续。委托人将准时赴约等候,若贵司在收到通知后未赴约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次日双方《房地产经济合同》即解除,不再另行告知。贵司应及时退还房产证。

  本律师认为,贵司作为一个房屋买卖的专业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出现数十处斜线划除的部分,同时对合同的付款条件、付款时限、付款成就、违约责任等均未进行明确说明,是十分不合理及不专业的。另,据委托人提供资料及本律师查证显示,张三先生网络上及名片信息显示可能为贵司员工,现委托人房屋仍在网上挂售,并且其价格高于296万元(本律师已对各项证据进行保全)。该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若此属实,本律师事务所将接受委托,以法律手段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向贵司主张违约金及各项损失,并依法向房地产中介管理部门及新闻媒体进行举报。如有疑义,望贵司予以复函或致电。

  此函郑重,万望慎之!
       顺颂商祺

  
       广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杨浩    律师

  二零一七年11月29日

  联系人:杨浩律师

  通讯电话:13535015267

  联系地址:广州市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至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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