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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划定有哪些

时间:2019-01-02 13:50:46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用人单位与员工入行竞业限制的商定时,需要协商确定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关于这方面我国相关法律是作出了划定的。

  那到底竞业限制补偿划定是怎样的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具体解答,但愿对您有所匡助。

  一,竞业限制补偿划定有哪些(一)用人单位与负有守旧用人单位贸易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尺度,支付形式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商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尺度,支付形式等未作商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尺度及双方商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抛却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尺度支付已经履行部门的经济补偿金。

  (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抛却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二,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尺度是什么?竞业限制(竞业禁止)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入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贸易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

  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需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

  本文以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强制性划定的地方,也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有些时候还可以通过司法裁定解决。

  详细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1,在支付时间上法定。

  法律有明确的划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划定,对负有守旧用人单位贸易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商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商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我们以为,这里"并商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属于法律的强制性划定,法律已经对当事人商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给予了强制界定。

  2,支付尺度和支付形式属于商定内容。

  当事人可以商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尺度和支付形式。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题目的通知(二)的划定,用人单位与负有守旧用人单位贸易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尺度,支付形式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什么是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属于支付形式吗?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划定,合同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属于不同的概念。

  这里支付形式主要包括一次性支付仍是分次支付,是现金支付仍是票据支付等。

  3,对支付尺度无商定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裁量确定。

  对经济补偿金支付形式无商定的,支付形式为一次性支付。

  《通知(二)》中划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尺度及双方商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以望出,假如没有商定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尺度以及双方商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来确定终极支付数额。

  这种情况下的支付形式则明确为一次性支付。

  法律划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而要是单位不按照商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话,则员工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而实践中详细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作出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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