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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时间:2018-12-29 00:08:14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央有关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政府建立法律顾问组。省政府法律顾问组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中符合法律顾问条件的人员以及省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外聘法律顾问)组成。

  ❖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符合法律顾问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确定为省政府法律顾问。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省政府法律顾问组组长和首席法律顾问。

  ❖外聘法律顾问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在知名法学专家和律师中遴选,经发布遴选公告、确定考察人选、公示等程序,确定拟聘人选,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聘任并颁发聘书。外聘法律顾问的聘期与省政府每届任期相同。

  第三条

  ❖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中人员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的,按照本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外聘法律顾问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

  ❖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省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遴选、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经验;律师应当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熟悉省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社会公共事务,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间和相应精力。

  第五条

  ❖聘请法学专家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的,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代表省政府与法学专家个人签订聘任合同。

  ❖聘请律师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的,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代表省政府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任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省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处理省政府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意见;

  (五)草拟、修改、审核、评估、论证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签署的协议;

  (六)根据需要参与省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

  (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外聘法律顾问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依委托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文件资料;

  ❖(五)应邀参加或者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参与省政府组织的重要事项的调研;

  ❖(六)申请提前解除法律顾问聘任关系。

  第八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省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省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七)不得从事其他有损省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省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客观、公正、及时,并由本人署名。

  第十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外聘法律顾问根据第七条第四项规定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另行制定。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将上年度履职报告以及履职形成的档案材料送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报省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行业处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经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外聘法律顾问本人提出辞去省政府法律顾问的,比照前款规定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的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 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向外聘法律顾问支付工作报酬。

  第十四条

  ❖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外聘法律顾问定期例会和不定期座谈制度,经常听取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数据库和法律专业人才共享机制,对全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采取适当形式对全省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皖政办秘〔2014〕13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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