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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能提供些什么,要提供些什么?

时间:2018-12-31 08:14:11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政府法律顾问是指由政府或政府部门聘请或配备的,专门为政府机关处理有关政府法律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本文研究了政府律师顾问的内涵和特点,阐述了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作用,论证了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必要性,同时也指出了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建议。

  一、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问题

  的内涵与特点

  (一)内涵

  法律顾问一词的运用一般是在私法领域,它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法律事务机构人员,或是这些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活动。

  而法律顾问在我国行政领域(或称公法领域)的运用,则是前总理温家宝在2003年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关于《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讲话中首次提出的。

  本文所称的政府法律顾问是指由政府或政府部门聘请或配备的,专门为政府机关处理有关政府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二)特点

  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具有独特的优势性、政治性、专业性以及涉及面广、服务对象特殊等特点。

  律师由于长期、大量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拥有丰富的实际经验。同时,由于律师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对于各部门法律有较为均衡的研究,对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方方面面综合的法律有着全面的了解与实践,擅于承担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对于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有着独特的自身优势。

  政府法律顾问涉及经济、行政、投资融资、项目建设等全部法律服务领域,对律师的专业化水平要求非常高。政府法律顾问直接关系到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和水平,这就要求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具有很强的政治性。

  政府机构处理的事务涉及到方方面面,政府法律顾问要做到面面俱到,必须对政府机构的职责等了解得非常清楚,从而保证政府的良好运行。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其服务对象不是普通民众,而是为人民服务的、依法行政的政府机构。

  (三)法律依据

  早在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就规定,律师的主要业务如下:(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司法部1989年12月发布的《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各项具体细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订的《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作为行业规范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起到了具体的指导作用。

  2008年施行的《律师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内容,但《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业务中当然地包括了为政府担任法律顾问。

  二、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的内容与作用

  (一)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1.参政议政

  律师参政议政是指律师利用执业的便利,以各种形式参与政治生活,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国家事务管理,对国家机关的活动提出建议或批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和违法行为提出质询。

  律师作为熟悉法律的专门人才,是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力量。当律师以其特有的政治敏感积极投身于政治领域,无疑将对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作为“政府的人”出现,站在政府的立场上思考问题,积极参与政府施政、执政过程,其意见容易被采纳,从而实现参政议政。

  2.参与涉法涉诉信访

  近年来,全市律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值班及案件评析,为各级党委政府排忧解难,指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理性渠道解决诉求,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们以热情、细致的接待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各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和社会群众的一致好评。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很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3.服务政府招商引资

  律师加入招商引资工作,不仅可以有效防范招商引资风险,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还可以帮助妥善解决招商引资中优惠政策与法律问题。

  同时律师的加入也具有一定的宣传和促进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从各方面为招商企业提供更完善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4.协助政府预防及处理各类纠纷

  政府同社会其他主体发生经济往来及其它民事法律关系是难免的,而且政府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经常发生。政府法律顾问的介入,从多种途径解决问题,大大减少了政府成为诉讼主体的几率。

  5.服务国企及当前融资平台公司转型

  当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过程中,如何实现政企分开,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市场化主体意识,提升自身竞争力,创新发展模式,都离不开律师的专业化服务。

  融资平台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国有企业,本质上也属于国有改革范畴。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体制、机制和制度的转换与创新,涉及国家、企业及个人关系的调整,律师参与国企改革,可以为改革提供准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有效避免法律风险,保证改革程序的规范化运行。

  (二)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作用

  随着法制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能力不断增强,主人公地位伴随着社会文明的步伐不断进步。

  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法治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政府行为必须受法律约束已毋庸置疑。

  1.有利于有效推进政府依法行政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行,政府依法行政成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同时由于政府工作的复杂性、多样性,政府需要有懂经济、外贸、房地产、知识产权等各方面的法律人才为政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等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保证政府在行政过程中法律框架内运行,促进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高行政行为的权威性、提升行政行为的执行力,真正有效推进政府依法行政。

  2.有利于政府作出科学决策

  政府的工作,牵扯到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重要性是无庸置疑的。因此其每一项决策的意义和后果都是极其重大的、影响是深远的。

  律师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娴熟的处理诉讼和非诉讼的工作能力,广泛的社会联系,独立于政府机关的地位,政府顾问律师运用他们的智慧,通过参与地方政府行政立法、提供富有建设性和来自实践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重大投资项目谈判、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经济开发区的筹划与建设以及对外商、外资的管理、投诉等等,很好地推进政府机关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3.有利于促进法制进步,社会和谐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探索行政新思维、新方法,推动社会法制进步的重要一环。在任何社会,政府决策和人民局部利益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

  律师同社会的各个层面有广泛的接触,同时也有着敏锐的社会洞察力和严密的思维能力,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时,这些能力都有助于在参与政府决策、行政中律师提出更民主、更合法、更符合各阶层诉求的建议,使广大公民不易产生抵触情绪,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

  4.有利于政府正确制定规范性文件

  目前,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多由政府职能部门起草与讨论,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专家的参与,部分规范性文件从立法技巧及可行性方面存在欠缺。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后,不仅可以接受委托起草规范性文件,从实务操作角度及立法技巧方面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理性,还可以就政府相关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从而有助于正确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状

  1.律师为政府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况

  在实践中,政府法律顾问大多数只是参与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和已经发生的经济、行政纠纷案件后期处理工作。在许多重大法律事务的初始阶段,政府法律顾问很少介入,没有起到在决策阶段从法律方面审查、把关、论证的预防作用,以致酿成一些本来不该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

  这种“事后灭火队”性质的政府法律顾问是不可取的,不仅严重地阻碍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和完善,而且也不利于政府依法行政。

  2.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情况

  有的地方政府虽然聘请了政府法律顾问,但其地位并不明确,有时甚至形同虚设。政府在实际工作中依然按照旧的政府运行机制运行,法律顾问完全成为了一种政治需要的摆设,而这些法律顾问却在社会上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特殊身份争取到一定的案源。有的地方政府虽然积极地聘请政府法律顾问,但是,对于法律顾问工作的安排,也仅限于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项与应诉有关的业务,即“诉讼型”顾问。这样的法律顾问形同虚设,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参谋、助手作用。

  (二)原因

  1.律师个人认识误区

  从律师角度看,首先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时,认为自己是政府聘请的摆设,不起实际作用;其次,律师认为其职责主要是维护私权,是民权的代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似乎有悖公平正义;最后,某些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仅仅以盈利为目的,把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作为抬高自己身份的垫脚石,一味迎合政府,提不出自己的谏言,于政府依法行政无益。

  2.政府认识误区

  从政府角度看,首先,在实践中,有相当多的政府机构对律师有认识误区。他们不理解律师,认为律师是民权的代表,不配合律师的正常工作,甚至针对律师做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更有甚者,有些政府部门还将律师正常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利益的行为视为与政府作对;其次,有些政府机构聘请律师为其服务完全是为了标榜法治、装饰门面;最后,政府机构以权代法思想严重,法律显得形同虚设。

  四、对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的建议

  (一)律师提升自身专业素养,树立正确的角色定位

  政府的工作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到的人物形形色色,因此,需要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必须具备较为全面的法律知识,另外,还要具有个人魅力、魄力与胆略以及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等等。

  故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要从两方面做起。一方面,律师应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不仅要在专业知识上具有过硬的本领,而且要在处理社会关系上具有较强的能力。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充分熟悉政府机关的工作内容和程序,了解党的方针政策,运用正确、合理的服务方式。

  另一方面,律师应树立正确的角色定位。律师不仅应该成为政府机构的服务者,更应该成为执法、守法的强力推动者,切实维护现行法律的有效贯彻执行。

  (二)政府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转变对律师的认识

  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树立法治理念的关键时期,律师的作用是无可置疑、无可替代的。

  如今在我国,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也已经有了国家法律的明确支持,并在一些发达地区得到贯彻实施。现在最重要的是各级政府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转变对律师的认识,积极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汲取更多的法律人才参与到政府决策中,才能从真正意义上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

  一方面,政府要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树立,不仅能够贯彻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而且能够有效行政,履行好职责,这样才能树立起党和政府的威信和良好社会形象。同时,政府机构要时时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研究新情况,解决依法行政过程中的问题。

  另一方面,政府要认识到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其作用是为政府及时准确地提供法律服务,政府机构转变对律师的认识,吸引律师参与政府法律事务,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动律师顺利开展执业活动,达到政府和律师共赢、国家和群众受益的良好效果。

  (三)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配备相当数量的政府律师为政府各项工作提供完备的法律服务。

  而在我国,尽管也有不少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但总体来讲,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

  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就需要完善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保障律师为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首先,转变顾问形式,从临时性、“诉讼型”顾问向常年性、“参谋型”顾问转变。这种转变能够使律师真正地参与到政府的工作当中去,从而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法制进步、社会和谐。

  其次,从法律上保障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同时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使律师能够不忌惮公权力,而从正确的角度引导政府机构往正确的方向上行走,也能使律师最大化地推动政府机构科学决策、依法决策。

  最后,明确政府机构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不是行政管理关系,而是依据聘用合同产生的契约关系。律师不是代理行政,而是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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