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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顾问经验谈

时间:2018-12-29 00:33:03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2016年6月,《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正式确定了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任务目标。兰台行政法律事务团队主要承担各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及驻场的工作,下面结合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实践,分享政府法律顾问的实务及感悟。

  一、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背景

  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就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展开了初步探索,在经历 了反复的研究和试点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已逐步走向了成熟。

  1、1988年,深圳市人民政府最早成立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为政府提供经济领域的法律事务咨询。

  2、1989年12月23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对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的工作范围、权利、义务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1993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在国家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中进行政府法律顾问试点。

  4、1999年,吉林省组建了全国首家省级政府法律顾问团。

  5、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

  6、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7、2016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正式确定了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任务目标,明确规定了法律顾问的职责、条件、权利、义务等内容。

  8、2016年7月29日,北京市政府也颁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对北京市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了意见。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6.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类型主要包括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以及争议案件的代理工作。

  (一)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1、日常法律咨询。在行政机关驻场过程中,经常会有工作人员对日常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比如特定合同条款的解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方案等。上述问题不仅包括行政法领域的问题,也包括民商事等领域的问题,这就需要驻场律师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能够迅速对问题的核心内容进行判断,灵活处理,快速响应,也需要律师在工作之余不断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以作出更准确的回复。遇到无法当时回复的问题,可以先反馈问题的大致方向,并告知其会再进行核实,及时回复,这样也有利于提升律所的形象。

  2、信息公开答复的审核。因为现在信息公开经常被作为申请人获取后续行政复议、诉讼证据的方式,在驻场过程中,每天需要审核的信息公开数量是非常多的。驻场律师主要负责在工作人员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信息公开答复口径的选择,并在答复中解释理由,使信息公开的答复更加规范化,在后续申请人进行复议、诉讼时防止败诉情形的出现。

  3、信访答复的审核。信访作为正常法律途径复议、诉讼之外的通道,类似于救济途径的兜底条款,在实践中还是有很多人选择采用信访的方式解决问题。传统的信访范围主要是《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信访,同时,对于信访事项的答复,依据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的原则,驻场律师也会判断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而对于应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引导信访人依据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4、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审核。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审核的合同类型主要包括服务类合同、招标文件等。首先,在审核合同的过程中,要特别关注是否要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磋商等,并审核该程序的合规性。其次,因为国家机关在履行合同时一般会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在对合同条款进行设置时,要注意尺度的把握,不能太过于强调合同相对方的义务和行政机关的权利,可能会导致显示公平。再次,行政机关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因客观情况无法完全履约的情形出现,可能会产生违约责任,所以对于合同违约条款的设置方面,并不是规定的越全面越好,要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进行合理设置。最后,由于行政机关内部审批程序较多,时间长,经常会出现倒签合同的问题,在此种情况下,就要特别注意合同付款条款的设置,明确付款的时点及金额,同时,一般此种合同中对于合同相对方义务的设置会比较笼统,驻场律师也要和工作人员具体核实工作履行的情况,防止出现工作未完成,而合同对相对方义务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出现。

  5、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并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根据行政机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情况、问题草拟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并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建议,使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能够有效解决行政机关的实际问题。

  (二)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主要是对一些工作类型化程度高,工作量大的工作提供专门的法律服务。比如对于行政复议、投诉举报案件的批量处理,对于某个项目范围内的法律事项进行分析论证,预警法律风险,提示注意事项,出具专门法律意见书等。

  (三)争议案件代理

  争议案件的代理工作主要是作为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的律师,在与机关工作人员核实事实情况后,搜集、整理证据材料,发表答辩意见,进行开庭等工作。其中,对于行政行为有瑕疵、败诉风险较高的案件,律师也会主动联系复议机关或法院进行调解,以解决申请人或原告的实际问题,同时减少行政机关的败诉风险,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三、关于政府法律顾问的认识、体会及感悟

  由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性质,基本都是需要为政府机关提供驻场服务的。在驻场的过程中,就会需要协调好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和竞争律所的关系以及和律所及团队内部同事的关系。

  (一)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

  1、在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相比律所团队的同事,接触更多的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不同的工作人员会有不同的工作习惯,这就需要驻场律师能够根据领导的工作习惯调整自己的工作方式,使自己适应行政机关的工作节奏,以更好地和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并提供法律服务。

  2、在与工作人员沟通某项具体工作的背景情况和需求时,经常会出现工作人员交代不清,重要情况没有说明的问题。因此在和工作人员沟通的过程中,一定要引导他们回答问题,尽可能全面地了解工作的背景情况和政府机关的需求,减少后续反复沟通的情况出现。

  3、在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时,也会出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想法和律师的判断有冲突的情况。这就要求律师自我定位准确,平时能和顾问单位的同事“打成一片”,但在工作中要保持律师独立的专业判断,不能迷失了律师的身份和立场,盲从顾问单位的决定或迎合其喜好。同时,在法律服务中,律师应该是参考意见的提出者,而不是决策者,律师根据法律应然的规定识别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建议,但最终的决定者还是政府机关,其可能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最终进行决定。

  (二)与竞争律所的关系

  1、现今,经常存在一家行政机关同时聘请多家律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这就存在着行政机关对不同律所的服务进行比较,以及与其他律所竞争和合作的关系。

  2、首先,所有律所都是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都是为其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意见,大家目标是统一的,所以要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其次,因每一律所的工作范围、工作分工不同,所以也要向顾问单位树立业务规则和业务边界,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同时,对于分工有所交叉的事项,也应该和其他律所共同完成或对其他律所予以协助。

  (三)和律所及团队内部同事的关系

  1、作为驻场律师,会第一手掌握顾问单位的动态与需求,对于顾问单位的重要动向要随时向合伙人进行汇报,以让合伙人准确掌握行政机关的需求,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2、遇到比较棘手的问题,也要充分利用好团队合作的优势,在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充分沟通的前提下,查阅相关资料形成自己的想法后,与团队其他律师进行沟通交流,以确定解决问题的最好路径,更好地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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