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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总经理兼任总法律顾问合适吗?

时间:2018-12-28 23:57:59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2018年下半年以来,中国联通高层总给人们一些意想不到。

  首先是7月19日,在邮政工作20年的中国邮政集团原总经理李国华改任中国联通集团总经理;其次是在9月11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同意公司总裁李国华先生兼任公司总法律顾问。

  作为央企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总法律顾问,这是96户(2017年12月数据)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中的第一例,充分显示出总法律顾问地位的迅速提升,也许这也是依法治企和建设中国特色国有企业新的风向标。

  一、地位飙升意想不到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2017年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座谈会上指出,随着央企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的连续推动,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已经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截至今年6月,中央企业全系统在岗总法律顾问达到了1400多人。

  国资委在2017年提出了“新三年目标”,即要实现“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和“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80%”的硬指标。据统计,在新三年目标实施的第一年,当年所属117户央企中有近30户企业明确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写入章程,进一步确立了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位。

  此次李国华兼任中国联通总法律顾问,也是依据了企业的章程。中国联通公告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规定,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为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公司于2018 年 9 月 1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同意公司总裁李国华先生兼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独立董事就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意见。

  虽然无法确定与现在的中美贸易战是否有关,但李国华的兼任只是一个开头,因为黄淑和的讲话表达出了国资委要求央企“越是市场形势严峻,越要坚持合规经营”,不搞违法获利,不踩法律红线,不抱侥幸心理,做到违法违规“一票否决”,要牢牢把住企业决策层面的法律审核关,针对上下游一体化的合资合作项目、风险管控难度大的产融结合项目、媒体及资本市场高度关注的敏感项目等,决策时务必做好合规性审查,决不能以时间紧急、项目保密等借口跳过法律审核关。

  作为央企,一般都是董事长兼任党组书记,现在总经理开始兼任总法律顾问,可谓法务工作对于企业而言已非同一般。

  二、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据世界大企业联合会的调查,48%美国企业、29%英国企业、21%以上的其他发达国家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在中国,央企法律顾问制度则经历了起步、发展、规范、提高四个阶段。

  早在2002年就已开始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工作,国资委确定的试点单位涉及1000多户国家重点企业,遍及电信、建筑、能源等领域。

  2004年,国资委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时,只有约20家中央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有四成的央企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有的央企甚至没有一名专职的法律顾问。

  2004年下半年,国资委正式提出中央企业法制建设3年工作目标,即通过3年的努力,所有中央企业都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其中53户大型中央企业要普遍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到2006年,这项制度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

  当时的国资委权威数据显示,自2003年至2004年底,国资委报请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已超过450亿元。其中大部分案件涉及国际化业务。而通过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一批过去发生涉案标的巨大的法律纠纷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共计挽回或避免直接经济损失近80亿元。据试点期间抽样统计显示,28家企业通过法律手段挽回损失约37.3亿元,避免损失约16.55亿元。

  经过近二十年的实施,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正逐步实现从事后补救型向事前防范型转变、从咨询服务型向审核把关型转变、从具体事务型向参谋助手型转变,让总法律顾问切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央企总法律顾问制度在建设中不完善之处依然明显:

  一是总法律顾问只是企业中高级经营人员(享受副总经理待遇)而不在领导班子之中,这意味着企业总法律顾问虽然位列决策层中,却缺乏话语权,不能参加董事会、党委会,只能列席总经理办公会,导致决策权的建议作用受到限制,使之无法对企业决策的合法性负责,起不到事先防范,只能做些事后补救工作。

  二是法务部门与企业其他职能部门难以协调配合,法律信息沟通上严重的滞后,导致法律顾问难以“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条款)无法实现,只能忙于既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又无法有效避免新的“麻烦”产生,设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初衷难以实现。

  正因为企业法律顾问地位的尴尬,使得这么多年来建立央企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仍不能彻底避免国有资产巨额损失的事情发生。

  三、与时俱进国际接轨

  当前,近百家央企的总法律顾问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专业的法律人才担任总法律顾问,多为总经理助理级别,在企业的话语权相对较弱;二是集团副总兼任总法律顾问,多是分管法务部门,管理经验胜于法律知识;三是具有法律背景的集团班子成员兼任总法律顾问,则更是少数。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前两年曾组织部分中央企业副总、总法律顾问、法律部门负责人,赴美国开展了大型跨国企业管控模式培训,重点结合央企法制工作对标世界一流企业,深入考察了解了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

  在美国,美国企业的总法律顾问一般由公司执行副总裁或者资深的高级副总裁担任,由首席执行官选任并在多数情况下需要董事会的批准,全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可以直接向公司CEO或者董事会报告工作,在公司具有很高的权威。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的成熟经验足以借鉴。

  这次中国联通率先在央企中实行公司总经理兼任企业总法律顾问,可谓迈出了可喜的一步,相信在此后,将有更多的央企总经理兼任公司总法律顾问,而目前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也将会与时俱进,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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