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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个人所得税新政20问

时间:2018-12-27 16:06:16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1.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要点有哪些?

  一是将主要劳动性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

  二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

  四是完善涉外税收政策。将居民纳税人的居住时间判定标准从满1年调整为满183天;对个人以获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等避税行为,增加反避税条款。

  五是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

  六是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配套改革。推进部门共治共管和联合惩戒,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

2.此次改革为什么将基本减除费用确定为5000元/月?

  5000元标准是经认真测算确定的。基本减除费用是纳税人的一项生计支出扣除。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5000元,全年6万元,经过了大量测算和研究论证。据统计,2017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037元/月,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人的负担系数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约为3900元/月。考虑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的增长因素,按照7%的平均增长率测算,2018年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4200元/月。此次改革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每年6万元),为今后几年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增长预留一定空间。

3.从今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先执行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如何操作?

  10月1日起执行5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俗称起征点),指的是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工资时适用5000元的新标准。按照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工资计算税款后,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综上,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向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薪金,按照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10月1日之前向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薪金,仍然按照35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某单位会计人员了解,今年10月1日后将实行5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为给职工“节税”,将本应9月份发放的工资推迟到10月份发放,同时10月正常发放当月工资。由此造成该单位职工10月份取得两个月的工资,依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时,需要将职工取得的两笔工资合并,只能扣除一个5000元计税,减少了扣除,增加了税负。

4.综合所得的税率表有哪些调整?

  在维持7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拉长3%、10%、20%三档较低税率对应的级距,同步缩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维持不变。这样处理:一是7级税率可以较好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税率级次过少,不利于精准调节收入分配。二是扩大中低档税率级距,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解决此前纳税人收入小幅增加适用税率急剧攀升的问题。

  税率表(以下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优化后,绝大多数纳税人实现全面减税,其中,中低收入群体减税幅度较大,高收入群体减税幅度相对较小,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2018年10月1日后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2018年10月1日前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5.经营所得的计算及税率有哪些变化?

  此次改革,为平衡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个体工商户税负与小微企业所得税税负,经营所得税率表沿用原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同时大幅度调整各档次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1.5万元提高到3万元,增长1倍,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上限由原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增长5倍,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2018年10月1日后取得的所得)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适用税率表(2018年10月1日前取得的所得)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14750

6.此次改革提出了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新概念,这些概念有什么区别?

  改革后,综合所得的扣除主要包括四类: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

  专项扣除,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以国家税收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在施行综合和分类税制初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如商业健康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

7.综合所得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在综合与分类税制下,综合所得的范围越广,越能够实现税收公平、体现量能负担。但是,综合所得范围越大,税制复杂程度就越高,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就越多,综合考虑到当前实际情况,先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日常由单位代扣代缴,年度终了需汇算清缴。非居民纳税人取得上述4项所得,继续实行按月、按次征税方法,不实行综合税制。

  下一步,随着社会配套条件、纳税人办税能力、税务机关征管能力不断完善和提高,再逐步研究扩大综合所得范围。

8.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汇算清缴时,将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入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9.税改后,稿酬所得如何计税?

  居民纳税人的稿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实行按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扣除标准由原来每次扣除800元改为按年扣除6万元,同时按收入额的20%扣除成本费用,之后再减按70%计入综合所得,相当于对稿酬减征44%,按照收入额的56%征税。此外,纳税人还可以减去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及6个专项附加扣除等,之后再按照3%至45%的累进税率计税。

  非居民纳税人的稿酬所得不进行汇算清缴,以每次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再减按70%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10.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后,税收征管模式是怎样的?

  我国个人所得税继续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其中分类所得项目,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继续实行按季度或者按月份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外,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继续实行按月、按次扣缴税款的办法,与改革前变化不大。

  此次改革,对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采取新的征管模式,由原来按月、按次征税改为按年计税,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具体包括:

  (1)按年计税。以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总额,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个人年度应纳税款。

  (2)代扣代缴、自行申报。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日常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后个人办理自行申报。

  (3)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综合所得按年汇缴清算、税款多退少补。对纳税人按年计税后的年度应纳税款,与日常已缴税款进行清算,由纳税人依法补缴或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4)优化服务、事后抽查。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减少事前个人税收资料报送,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年度自行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第三方信息,按照相关风险指标,筛选一定比例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进行检查。

11.如何划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是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现代所得税制的基础概念。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均明确提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概念。税法上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是对个人在中国境内的税收义务进行的划分,不同于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的居民概念。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应当就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改革后,哪些个人需要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12.

  税改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部长人应当依法办理自行申报:

  一是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是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

  三是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是因移居境外而注销中国户籍,提前办理综合所得汇缴申报的。

  五是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六是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包括经营所得);

  七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13.与老税法相比,自行申报情形有哪些变化?

  增加的情形:(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2)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3)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14.改革前后,扣缴义务人的义务与责任有哪些变化?

  税改前,扣缴义务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向个人支付收入的信息,逐人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纳税申报,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负责。税改后,扣缴义务人在原有义务和责任基础上,新增加了应纳税人申请代办部分涉税事项的责任,对个人申请在扣缴单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或者个人申请通过扣缴单位办理退税或者自行申报的,扣缴单位应当为个人办理,并就所办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15.改革后,税务机关如何简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操作,提升纳税体验?

  为更好地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涉税服务,除依托纳税人申报信息外,税务机关不断创造条件,推进信息化建设,优化纳税服务,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减少纳税人的资料报送和信息提供。下一步,税务机关将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依托现代互联网云计算技术,对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进行了新建、改造和完善;二是通过开发手机APP等方式实现多渠道(手机、PC机等)网上申报,具备纳税提醒、信息推送、智能服务、纳税信息查询、税款计算等功能,最大程度上便利纳税人。

16.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时间及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时间定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主要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期限与改革前未发生变化,仍为次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17.如何确定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有什么作用?

  新税法增加了纳税人识别号规定,明确中国公民以身份证号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识别号。

  自然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对其赋予全国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相当于“税务登记证号”的作用,这是自然人税收管理的基础、前提和抓手。实行新税法后,个人需要对其分散在全国各地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涉税信息进行归集,办理年度汇算清缴,这就需要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这个“账号”归集个人信息,实行“一人式”管理。

18.在哪些情形下,纳税人需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个人取得应税所得通过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以及需要通过扣缴义务人办理子女教育、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向扣缴义务人实名如实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及其相关基础信息,以便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建立电子税务档案。无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个人,应当在首次发生涉税业务前,直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基础信息、获取纳税人识别号码。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全国范围内唯一性。

19.此次改革对税收优惠有哪些调整?

  此次改革,对现行税法第四条的各项免税优惠条款调整较少,主要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部分免税所得的名称进行了修改,如将退休工资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将离休工资改为离休费;根据军人退出现役的改革情况,增加军人退役金。此次税制改革,总体平移现行税收优惠,基本保持优惠力度不减,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20此次改革为什么要增加反避税内容?

  一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需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纳税人利用国家间税收政策的差异及信息的不对称,进行避税安排,获取不合理税收利益的情况越来越多,造成了税收流失。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已经建立针对自然人的反避税规定,保障本国税收利益;二是与企业所得税法衔接协调的需要。2008年以来,我国完善了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规定,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反避税法律、法规没有相应跟进。为营造公平的税收竞争环境,防范自然人通过筹划恶意避税,在税制改革中针对自然人避税活动的特点,增加相应的反避税条款,与企业所得税反避税规定相衔接,构建完整的反避税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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