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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之:公司治理篇

时间:2018-12-19 16:19:58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风险提示16

  经营企业过程中的刑事责任风险。

  建议:企业在设立或经营过程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涉及抽逃注册资金、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贷款或贷款诈骗等。对此企业主必须树立合法经营的意识,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例如只要存在抽逃出资造成其他股东、债权人10万元以上损失等情形之一的,即构成抽逃出资罪;虚开或者明知的情况下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的,亦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等。因此,企业主一定要牢固树立并切实增强依法经营的意识。

风险提示17

  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时各自的特别要求往往没有形成书面文件,导致以后因为没有依据而产生纠纷,并且纠纷发生后得不到切实有效的解决。

  建议: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时应重视公司章程的签署,对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在应在章程中作明确的约定,对不便在章程中体现的,也应当签署书面的文件进行约定。

风险提示18

  股东间相互代垫出资不能约定由公司归还,否则可能因抽逃出资而承担法律责任。

  建议:股东间相互代垫出资应约定由股东本人自己归还,对其还款的担保或来源可以用其股权作为质押,也可以约定用股东的分红款来归还。

风险提示19

  公司股权分散,难以产生控股股东,导致公司决策机制效率低下。

  建议:在公司设立时就应注意产生控股股东,防止股权分散,以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也可以在公司设立后通过转让或增资等方式将股权适度集中,以产生控股股东。

风险提示20

  公司内部治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股东纷争。

  建议:建立、完善公司股东会召集及议事规则、董事会召集及议事规则,并严格遵照执行。

风险提示21

  公司的公章管理风险。

  建议:签盖公章的文件即使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代表了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应严格公司公章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公章使用制度,不得在空白纸或空白合同上签盖公章。

风险提示22

  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建议:(1)正确行使小股东的法定权利;(2)入股时与大股东签好书面协议,在一定条件下,由大股东通过回购等方式提供给小股东退出通道。

风险提示23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导致财务混乱。

  建议: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一定要分清,财务帐一定要清晰,否则会侵犯其它股东及公司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违法犯罪,股东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24

  公司章程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能会导致产生一系列法律责任。

  建议:公司章程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在30天内及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发生对外的法律效力,还可能导致承担行政责任。

风险提示25

  公司对外担保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建议: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1)决议机构:依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具体通过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2)额度: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1)决议机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股东及被控制股东不得参加表决);(2)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风险提示26

  公司对外投资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建议:1、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它企业投资;限制: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决议机构及决议程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由公司章程规定);

  3、投资限额:由公司章程规定。

风险提示27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风险的法律控制。

  建议:公司设立阶段严格执行和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公司合法设立;梳理和明确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保证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运作程序,保证公司运营顺畅。

风险提示28

  隐名股东的股权权利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建议:实务中经常碰到有人向企业投资,但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其中公司中一名股东的名义投入,我们称之为隐名股东,我国公司法未确定隐名股东的股东地位,因此相应的如股东知情权等权利无法获得,这意味着你的命运系于作为你代表的这名股东的人格。因为你没有股东权利,一经发生纠纷,你无法运用股东权利获得公司的相关证据,将使你需有求于人而十分被动。所以我们不主张采用隐名股东的方式投资,现行的公司法对股东人数规定完全可以满足你的投资需求,除非代表你的股东诚信可靠,隐名股东投资方式是下下策。

风险提示29

  设立公司时的登记手续较为繁杂,代为签名后患无穷。

  建议:请您务必亲自签署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否则一旦发生纷争,他人代签名行为会给你造成极大麻烦,甚至可能对公司股权归属造成不测因素。

风险提示30

  章程若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特别约定,在某一股东死亡后,其他股东作出的限制和排除股权继承的决议,对股权继承人不产生约束力。

  建议:如果不愿意股东的家属加入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权不得继承,或者通过修改章程增补该条款。

风险提示31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否则对内不产生法律效力。

  建议:严格按照章程的约定修改章程,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修改。

风险提示32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建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具有时效性。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风险提示33

  乱开“礼品”发票风险大。

  建议:不少企业认为,礼品是业务招待费的一种,涉及的税款数额一般不大。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查账的时候,对企业支出的各项税前扣除费用的认定是以是否合理为前提的,如果企业大量列支了商品名称开具为“礼品”的商业发票,又无任何其他明细,企业本身也拿不出合理列支的证据,则很有涉税风险。

  建议首先注意收集礼品用途的证据。礼品不是实物名称,填写为礼品的发票(如同填写“办公用品”一样)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假如一次购进数量很多,则品名栏目可以简写“礼品”,同时附盖有对方公章的销货清单,经审批后可以入账。礼品的入账根据业务内容可以记入“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科目。其次,送别人礼品记得代扣个税。提醒企业,千万别把“礼品”发票当冲账的“万能票”,平时在列支礼品发票时也应格外谨慎,否则,不但会面临查补税款的风险,可能还会遭到严厉的涉税处罚。

风险提示34

  工资薪金方面的风险问题。

  建议:1、各种保险的列支。准确把握允许税前扣除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2、住房公积金的列支。企业要特别注意不要超标列支。

  3、差旅费的列支。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的差旅费时,都会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和合法凭证,否则,是不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4、目前,企业支付给其员工的工资、薪金,名目繁多,称呼各异,算不算到工资总额里,企业财务人员心里也不是特别清楚。只需把握住一点,即凡是这类支出是因员工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于企业,即是因其提供劳动而支付的,就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范畴,千万不能不拘泥于形式上的名称,漏记了相关费用。

  5、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6、注意外籍员工薪酬纳税问题。

风险提示35

  企业电子银行越来越普遍,财务管理存在风险。

  建议:列举风险提示清单,贴在财务人员办公室提醒,防止被骗。例如下列情形:

  1、与他人做生意,需要您预存保证金的,签约网上银行进行验资。

  2、单位委托个人代为进行来料加工、代为养殖、代为看管等工作,在家上班,并要求您预存设备费、材料费、种苗费等保证金。

  3、有大宗罚没商品、走私商品、海关无人认领产品、外贸出口商品、外贸出口次品等低价一次性出售,卖方组织团购,需要您存入保证金,并签约网上银行以便获得团购资格。

  4、有低价抵债的房产、黄金珠宝、古董字画、汽车、计算机、数码产品等紧俏商品网上拍卖,拍卖方需要您存入保证金。

  5、个人避税策划,需要您将个人经常使用的存折或卡签约网上银行以使用网上避税系统。

  6、网上彩票或赌球,签约网上银行以便下注并获取奖金。

风险提示36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相关决议均有可能被撤销。

  建议:严格按照章程的约定修改章程,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修改。

风险提示37

  公司控制股东或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和优势地位,限制或剥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和资产收益等各种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致使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或者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将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建议:特别注意“集团公司”、“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 “一人公司”,投资人往往会陷入公司财产混为一体,结果对外发生纠纷时,可能招致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丧失,导致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因此,公司要健全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

风险提示38

  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公司章程,应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否则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

  建议:防范出现“阴阳章程”。为公司内部相关人员所知晓,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在对外效力上,公司的交易相对方很难知晓公司的真实情况,大都通过公司登记机关获得相关信息,并以此为依据进行交易。除非有证据证明交易相对方知道公司章程已经发生变更以及变更的具体内容,否则未经登记的章程对公司的交易相对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风险提示39

  股权对外转让时,转让股东如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有可能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股权对外转让时,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否则有可能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建议: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如何确定这个问题上,一般认为,同等条件应包括股权转让的价格、转让的数量、履行期限和付款方式等方面,其中股权转让的价格应是最主要的内容。

风险提示40

  公司清算主体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是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依法确定的清算主体有义务进行公司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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