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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稿

时间:2019-03-04 09:31:34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王旭光

  (2019年3月2日)

  各位专家、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来介绍今天发布的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各类案件,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为保护生态环境、助力绿色发展与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这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侧重于生态环境保护,涉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加强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治理,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与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企业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实现保障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相协调,加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维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等领域,涵盖大气、水、土壤、矿产、林业、渔业、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类型包括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形式,对于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发挥司法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中,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充分体现了对于屡禁不止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严惩重罚的司法导向。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害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该案不同的被告人分别违法排放的废酸与废碱产生化学反应,致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审理法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惩治和教育功能,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认定提供、运输、排放、倾倒、处置等环节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重判处刑罚。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斩断危险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具有典型意义。

  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案涉项目系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此类项目周边的居民或者企业往往会对项目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心存担忧,不希望项目建在其附近,由此形成“邻避”困境。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邻避”问题越来越多,“邻避”冲突逐渐呈现频发多发趋势。本案的审理对于如何依法破解“邻避”困境提供了解决路径。即对于此类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充分保障公众参与权,尽可能防止或者减轻项目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当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则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公众参与权、维护自身合法环境权益。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系京津冀地区受理的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该案受理后,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积极缴纳行政罚款,主动升级改造环保设施,成为该地区首家实现大气污染治理环保设备“开二备一”的企业,实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和修复功能,同时还起到了推动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以及采用绿色生产方式的作用,具有良好的社会导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盗伐林木的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检察机关督促沭阳县农业委员会对个人盗伐林木行为依法处理。沭阳县农业委员会未依法履职,案涉地点林地生态环境未得到恢复。法院判决确认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应依据森林法对仲兴年作出责令补种盗伐树木株数十倍树木的行政处理决定。该案明确了当事人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时,行政机关不能以行为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为由怠于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状态持续存在。该案审理法院还组织省市县三级120余家行政执法机关的150余名工作人员以及10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起到了宣传教育的良好效果。

  我们期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提供可供遵循的规范和指导,促进裁判标准的统一和审理规则的完善,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服务和保障美丽中国建设。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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