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州律师网! 网站首页  在线招聘  关于我们  

广州律师网

热门链接: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广州律师网首页 > 公司股权 > 公司股权

股东资格认定的基本原则

时间:2018-12-18 15:45:12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牵涉到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为了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公司和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认定股东资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公司稳定性原则

  公司法作为社团法,涉及到多方利益主体和多种法律关系。所以,应当保持公司内部与外部各种法律关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不轻易否定公司已成立的行为,也不轻易否定股东资格。在考虑股东资格时,也应当综合股东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行使。享有股东权利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而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或者原因[2]。如果单从这个角度看,以享有股东权利为由主张股东资格是不能支持的。但是从保持公司稳定性的角度看,如果否定己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人的股东资格,将导致其在公司中的行为无效,使得许多已确定的公司法律关系发生改变,影响到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所以,对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人,原则上应当认定其股东资格。

  (二)、保护和鼓励投资原则

  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会牵涉到股东、公司、第三人或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其中,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公司制度范畴,公司或股东与第三人的关系属于民商事制度范畴,确认股东资格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公司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从保护和鼓励投资的角度出发,根据不同争议的性质选择相应的证据加以认定,既要维护公司法律制度,也要维护民商事法律制度。

  (三)、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和人合的特点,在公司对内对外法律关系中,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常常是一对矛盾。如当善意第三人从有瑕疵的股东处受让股权是否有效。若保护公司或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而否认转让无效,则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反之,真正的股权人的利益又会受到损害。所以,必须解决法律价值取向问题:是要保护真正的权利人还是要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呢?市场交易纷繁复杂,而且在效率上要求迅速快捷,交易的安全非常重要,公司法律关系中涉及第三人的,应以保护善意第三人为价值取向。

  (四)、维护公司法律制度和交易安全原则

  对于虚假设立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无论关于股东资格的争议性质如何,都应当认定公司设立无效,不予认定股东资格。同时,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股东不得以公司登记不实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登记是公司对外的一种公示方法,具有公信力,即使公司登记内容有瑕疵,对信赖该登记内容的第三人也应当加以保护。

赞一下

 

相关文章  
 
知名律师团队推荐  
杨浩合伙人律师 杨浩合伙人律师
咨询电话:15800009001(微信)
专攻刑事案件: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减刑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首页
  • | 招揽英才
  • | 合作加盟
  • | 法律声明
  • | 意见建议
  • | 关于我们

  • 封华清律师(民商事):18589275824,杨浩律师(刑事案件):15800009001,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层
    Copyright ©2022 广州风度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邮箱:709408237@qq.com QQ:709408237 粤ICP备2021090519号-1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