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公司章程作为设立公司必备的文件。不同于股东协议的任意性,它受《公司法》所调整,在要素齐备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生效,而股东协议则随意多了,受《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影响,只要不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无效事由,均是合法有效的。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文件,对同一件事可能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约定,那么当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约定内容产生冲突时,该适用哪个文件呢?
案 例
联合公司有甲、乙、丙、丁四名股东,自设立以来均未盈利,2014年1月8日,四名股东签订《股东协议》,约定,甲将其持有的联合公司的10%的股份以100万元转让给丙所有,甲在协议签订后六个月内退资撤股,所有股东均在该股东协议上签字。而后进行股权结构变更时,乙丁两位股东以违反公司章程“在企业未盈利的情况下不得退股或股份转让”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协议》。
分 析
一、本案中股东协议是否有效?
本案中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均系所有股东签字确认过的,虽然股东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违反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但《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亦属于任意性规范,可由公司自行约定,并且该股东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若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并非发生在公司股东之间,而是转让给了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又要另当别论了。
二、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关系
案件的主审法院认为“公司章程作为对公司重要和基本问题均作出明确规定的公众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来说是其赖以了解公司的基本依据,但对股东之间来说,公司章程仅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股东可以通过其他合意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甚至否定公司章程的约定,故在股东之间应以股东的真实意思合意为准。”
三、股东协议的适用范围
股东协议并非工商登记必备文件,又无须经过对外公示程序,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股东协议仅对签署协议的股东产生法律效力,所以股东协议并不具有“对外”效力。当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两者在约定上产生冲突时,如果是涉及到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事项时,理应适用经过登记公示的公司章程来处理,而不能适用股东协议。只有在公司章程规定不明或是无相关规定时,才可能考虑补充适用股东协议。
结 语
在实践中,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均属于公司经常产生纠纷的文本,从开始的制定到最后的实施均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解决方案是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在法律人员的参与下化解纠纷与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