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年10月)第十四条:“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提供服务的,或者用人单位雇用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按照雇佣关系对待。”
2、劳动关系因劳动者退休终止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依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第15条:劳动关系因劳动者退休终止时,工伤职工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是职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其中的“终止”,是指劳动者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需重新就业的情形,劳动关系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并不属于该情形,工伤职工退休,无需再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仍需遵守竞业限制条款,并有权获得竞业限制补偿。
依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第15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对退休后的劳动者仍有约束力,履行了竞业限制业务对劳动者,仍然有权获得竞业限制补偿。”
4、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
依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二)》(穗劳人仲发〔2017〕42号)第四条: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生工伤事故,已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停工留薪期跨越其法定退休年龄,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次日至停工留薪期满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请求,是否支持?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故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且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不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请求。
5、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受工伤,用人单位不用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第十六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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