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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巨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文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8-11-25 21:17:24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广东巨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文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粤0113民初927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劳动争议

  裁判日期:2018-05-03

  法  官:万晓庚

  审理程序:一审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原告诉称

  巨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其无需支付2016年、2017年度的年休假工资3760.81元。事实与理由:李文建在2016年、2017年度工作期间,请事假共累计达到不能享受年休假待遇。2016年度李文建累计请事假共33天,2017年度李文建累计请事假共10.5天,因李文建于2017年7月21日已中请离职,所以10.5天也符合法定年休假20天的半数以上。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中第二款规定,李文建是不符合享受年休假待遇。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做出公正裁决。

  被告辩称

  李文建针对巨风公司的起诉答辩称: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在2016年、2017年均没有支付年休假工资。

  李文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双方自2010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巨风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6304.59×7-25985.4=18146.73元;3.判决巨风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5842.68×1-4455=1387.68元;4.判决巨风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42.68×4=23370.72元;5.判决巨风公司支付工伤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6304.59+6304.59-2500.89-3942.08=6166.21元;6.判决巨风公司支付2016年6月至10月及2017年6月与7月的高温津贴150×7=1050元;7.判决巨风公司支付2016年与2017年应付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5842.68÷21.75×300%×8=6447.1元。事实与理由:李文建于2010年7月13日入职巨风公司担任钻床工,工资计算方式为计件。在职期间,从来没有休过带薪年休假。在每年6-10月如此高温的天气下,在无空调的车间内工作,但巨风公司从未发放过高温津贴。2016年5月27日上班时间,李文建在车间用铣床加工零件时不慎被零件和机台挤压伤右手,致右中指骨折及右手挤压伤,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属工伤,并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7月26日,但在停工留薪期内,巨风公司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工资。李文建在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6304.59元,因巨风公司未能据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李文建的工资,导致李文建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减少,故应将差额部分予以补足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李文建离职后,巨风公司也一直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李文建认为,巨风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巨风公司针对李文建的起诉辩称:对于李文建第1项诉讼请求,我方同意仲裁裁决的处理。诉讼请求第2、3项已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差额与我公司无关。我方同意李文建的第4、5项诉讼请求。对于第6项诉讼请求,我方认为应按照劳动仲裁。不同意第7项诉讼请求。李文建每年请假超过20天以上,故我方认为按照有关规定我方无须向李文建支付年休假工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新巨风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系于2008年11月27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5月18日经核准注销。巨风公司系于2013年1月16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李文建称其于2010年7月13日入职广州市新巨风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称整体搬迁,但未告知李文建公司名称变更的情况。李文建还称该公司与巨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故认为其一直系服务于同一家公司,只是公司重新成立,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李文建的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显示2010年12月至2013年12月广州市新巨风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为李文建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月至2017年5月由巨风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中2015年5月起工伤保险缴纳基数为本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1月1日,巨风公司与李文建订立期限至当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2015年1月1日,双方再次订立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文建在生产部门从事数冲工作,工资按计件工资执行。

  2016年5月27日,李文建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2016年11月16日,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文建的上述受伤为工伤。2017年1月17曰,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文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未达级,停工留薪期从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巨风公司向李文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442.97元。李文建在巨风公司工作至2017年7月21日。

  2017年8月11日,李文建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劳动关系及支付高温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作出穗番劳人仲案字[2017]第35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李文建与巨风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至2017年7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巨风公司向李文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370.7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079.21元;三、巨风公司向李文建支付2016年8月11日至2016年10月31日、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21日的高温津贴600元;四、巨风公司向李文建支付2016年、2017年年休假工资3760.81元;五、驳回李文建其它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上述裁决,先后诉至本院。庭审中,巨风公司确认对仲裁裁决第一、二、三项均无异议,并确认对李文建起诉提出的第4项与第5项诉讼请求无异议,同意按李文建请求的金额支付。

  另查明:1.庭审中,巨风公司称李文建受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实发工资为6216.96元,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实发工资为5959.08元/月,均未包括每月李文建社保个人缴费部分317.63元。李文建对此表示无异议。2.2017年10月30日,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核发李文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985.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455元。李文建确认收到上述两项补助金。3.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巨风公司未安排李文建2016年与2017年度的年休假。巨风公司还称李文建2016年度与2017年至离职时请事假与待料假休息超出法律规定可不予安排年休假的期间,并称已按最低工资标准向李文建支付春节法定节假日的工资,超出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放假期间,因没有计件产量,故没有支付工资。巨风公司还确认待料假是因公司工序原因导致李文建没有工作可做,是公司的原因而安排员工休息,同时因待料假期间没有产量,也未向李文建支付工资。另外,巨风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李文建请事假期间未扣减其工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案属劳动争议纠纷案,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均提起起诉,故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请求一并处理。

  关于劳动关系期间问题。李文建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2010年7月13日起计算,但巨风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才经登记成立,在成立之前并不具备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构成条件。因此,李文建此项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同时,巨风公司对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于2013年1月16日至2017年7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无异议,应予确认,故本院确认双方在该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工伤保险及差额待遇等问题。审理中,巨风公司对李文建第4项与第5项诉讼请求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均无异议,并明确表示同意按李文建请求的金额支付,双方就此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工伤待遇的差额问题。李文建的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显示,巨风公司并未按李文建的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导致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核发李文建工伤待遇降低,该待遇差额部分应由巨风公司补足。故巨风公司应向李文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差额。经核算,李文建主张上述两项补助金差额的工资标准不超过双方确认的李文建实际应发平均工资数额,属李文建自行处分权利,本院予以照准。故巨风公司应向李文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6304.59×7-25985.4=18146.7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差额5842.68×1-4455=1387.68元。

  关于高温津贴。李文建从事高温岗位作业,巨风公司对仲裁裁决其向李文建支付高温津贴也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而巨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如实记录李文建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故李文建要求支付2016年6月至10月及2017年6月与7月的高温津贴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核算金额为150×6+6.9×15=1003.5元。

  关于年休假工资报酬问题。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巨风公司未安排李文建2016年度与2017年的年休假。巨风公司还称因李文建请事假与待料假超出法定天数,认为李文建不符合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规定。但诉讼中,巨风公司并无证据证实李文建请事假期间足额向其支付了劳动报酬,庭审中,巨风公司也确认李文建春节法定假期外及待料假期内未发放李文建的工资,故巨风公司以上述主张提起起诉,认为无需支付李文建年休假工资报酬缺乏足够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巨风公司依法应向李文建支付2016年度5天及2017年2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同时,李文建主张该项工资报酬的工资标准也不超出其实际平均工资水平,本院予以确认,核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金额为5842.68÷21.75×7×200%=3760.81元。

  综上所述,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并参照《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等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广东巨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李文建于2013年1月16日至2017年7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广东巨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李文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370.72元;

  三、广东巨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李文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6166.21元;

  四、广东巨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李文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8146.73元;

  五、广东巨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李文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387.68元;

  六、广东巨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李文建支付高温津贴1003.5元;

  七、广东巨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李文建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3760.81元;

  八、驳回广东巨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九、驳回李文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受理费各10元、财产保险费585.66元,合共605.66元,由广东巨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76.40元,李文建负担29.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万晓庚

  人民陪审员吴健周

  人民陪审员梁少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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