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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合同承运人违约的赔偿如何计算

时间:2018-12-17 16:43:20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2014年1月1日,甲与乙签订一份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约定:乙委托甲负责办理接货地及起运港芜湖至卸货港厦门、交货地福建某市某区,门到门货物运输,货物为1个40尺集装箱货物;运杂费总额4000元,于船舶开航后到目的港前支付;同时约定,乙签署该委托时已视甲为其货运代理人,并委托甲代签运单及代办沿海运输、公路运输、码头操作及直接与甲进行运费及其他所有费用的结算;乙未按约定支付甲相关费用,须按日3‰给付滞纳金;起运港和目的港的免费集装箱使用期普通箱为7天。

  托运委托书签订后,甲以自己的名义向承运人A公司托运涉案集装箱货物,签订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约定集装箱免费使用期为卸船之日起七天,并对超期后40尺集装箱的滞箱费率作出约定。甲于2014年3月1日代乙安排装货及车队将货物运入某港。A公司按照与甲的约定签发运单,承运乙委托甲托运的集装箱货物,于2014年某日运抵厦门港。涉案集装箱经船舶运抵厦门港前,乙未按与甲托运委托书的约定支付运费,造成集装箱货物到厦门港后滞港。产生滞箱费和堆存费共为约9000元。经协商,由甲垫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间为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乙应按委托书的约定及时给付甲为完成乙委托事务垫付的费用。乙未按约定在船舶到目的港前支付运杂费,造成涉案集装箱货物滞港并产生滞箱费和堆存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A公司收取滞箱费的费率符合市场价格,可以做为计收滞箱费的依据。甲垫付了滞箱费和堆存费9000元后,要求乙给付滞箱费和堆存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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