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反 诉 状
反诉原告:广州市xx米厂,住广州市白云区xx。
负责人:李xx。
反诉被告: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广州市黄埔区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决反诉被告将光伏组件予以更换至符合合同质量约定。
二、判决反诉被告不能更换的光伏组件予以退货并按每块板850.5元返还款项。
三、判决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损失10万元。(暂定10万,鉴定结果出来后根据每年减少的发电量计算予以变更。)
四、判决反诉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用。
五、判决反诉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6年期间反诉原告场地已有3300块其他厂家的300瓦的光伏组件。后经朋友介绍,反诉原告负责人李xx联系原告负责人张xx口头协议购买了300块315瓦的光伏板,此300块光伏板使用正常。因此,基于对反诉被告的信任,双方于2017年3月14日签订《光伏组件销售合同》购买总功率一兆瓦的3654块A级光伏板,光伏板在送货时上贴有“306,307,312w”等字样,居然没有一块备注达到315w,询问时,反诉被告以该标签并非实际瓦数进行搪塞。
后2017年5月17日并网时,反诉原告发现3654块315瓦的光伏板居然比之前已有的3600块平均300瓦(其中原有3300块的为300瓦,从反诉被告处购买的300块为315瓦)的光伏板的每天的发电量还少,遂要求反诉被告维修、更换。反诉被告派人检修,排查近一个月仍没有找到问题所在。2017年6月,反诉原告又发现涉案光伏板大面积出现色差,而此前提供的300块光伏板并没有出现色差,反诉原告怀疑反诉被告初期提供质量好的板,后期签合同后就以次充好。负责人李xx即找反诉被告负责人张xx要求对光伏板进行抽检,而其不予理会。
无奈之下,反诉原告自行抽检了6块(其中4块为涉案光伏板)光伏板花费1.5万元送往无锡专业机构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光伏板平均只能达到300.3瓦,严重不达标。同时据监测人员分析,很有可能是EVA太阳能电池胶膜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才导致存在色差,光转化率不够,无法达到最大功率,后期很有可能面临转化效率降低过快,使用寿命不足的情况。这也恰好和之前反诉被告派人检测时,EVA太阳能电池胶膜厂家员工口述及反诉被告起诉厂家深圳xx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互印证。因此反诉原告拒付款项,并多次找反诉被告要求解决,协商换货、退货事宜,均未果。
综上,为维护反诉原告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