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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涉外金融担保案件的交锋

时间:2018-12-19 16:25:57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案情简介

  2008年,香港A公司向香港甲银行申请贷款3.4亿港币,由A公司在大陆地区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和C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合同还约定,依照香港法律,如果A公司不能如期还款,则甲银行有权无条件接盘A公司。后因A公司到期尚欠1亿余港币未能归还,遂引起诉讼。此外,B公司向甲银行在大陆地区设立的乙分行贷款400万元,以C公司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B公司还清本息,而乙银行拒不归还C公司的房地产权证和公章。 另据了解,A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实质上是家庭经营,已无支付能力;B公司资产与债务相当;C公司拥有2亿元以上的资产。A公司及其投资人在香港多家银行贷款,现欠款本金合计达5亿港币。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接受A公司投资人的委托后,分析认为,本案如果走正常程序,几乎不存在胜诉的可能,所以只能退而求其次,尽量减少担保责任的承担。我们经过认真的分析判断,最终将诉讼目标设定为承担50%以内的担保责任,战术上则通过时间拖延和制造混乱来迫使对方坐下来谈判,以实现该目标。双方博弈 第一轮:甲银行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B公司、C公司提起保证合同纠纷之诉,要求两公司连带支付本息人民币1.3亿余元,同时对两被告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两公司的土地和房产。同时,甲银行凭着自己签署的接管A公司的函件,又委托上海丙公司至C公司所在地工商局进行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局未予受理。针对甲银行的一系列动作,我们逐一应对: 1、以C公司名义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C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2、以B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其重要文件资料均存放于香港为由,以B公司名义提出延期举证申请。3、以A公司投资人名义,向C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发函,声明从未委托他人进行变更登记申请,不同意变更C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4、以C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乙分行,要求其归还房地产权证、公章并配合办理他项权证注销手续。同时,C公司重新刻制了公章,并在报纸上将原公章声明作废。 第二轮: 杭州中院收到我们的申请后,决定对保证纠纷案件延期审理。就要求归还房地产权证一案,乙分行答辩称根据甲银行出具的接管函,该些权证已交由上海丙公司代表保管。此外,甲银行以C公司接管人名义罢免了C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并向公安局报案称C公司私算刻制公章,要求查处。 为此,我们作出了相应对策: 1、向上海某法院起诉要求上海丙公司及其代表归还房地产权属证书及公章。2、向公安局出具说明函,说明该公章的刻制是因为乙分行违反约定擅自扣留公章而后错误交付公章而引起,且原公章已声明作废,不存在同时使用两枚公章的问题;该案上海法院已经受理,请求等待法院判决结果出来以后再行处理。 第三轮: 上海法院判决上海丙公司败诉,公安机关亦未追究C公司任何责任。甲银行遂以C公司名义对C公司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办理公司移交手续。我方对策:1、以C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积极应诉,以大陆法律没有“无条件接管”制度为由拒不承认银行接管。2、以A公司名义要求参与杭州中院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3、以C公司诉C公司法定代表人导致被告C公司诉讼主体资不确定为由,申请杭州中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止审理。 至此,该保证合同纠纷案已历时一年零两个月,甲银行主动联系A公司进行协商谈判。第四轮 因为法院对接管制度是否接受、如何操作存有很大争议,故要求甲银行提供香港法院的裁判文书以证明该接管的合法性,故该案迟迟未判。甲银行不得已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因为A公司及其投资人在香港其他几家银行欠债达5亿港币,甲银行担心案件拖下去会形成其他银行前来瓜分财产的局面,所以加快与A公司和谈进度。 我方对策:1、由于香港法院已受理甲银行对A公司的诉讼,我们以A公司名义向杭州中院申请中止审理或者将两案合并审理。2、以B公司名义答辩,认为B公司系根据大陆法律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依法应当适用大陆法律来进行管理。而该担保程序上未经外汇局批准,实体上违反了“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的规定,当属无效。3、以未经手借款、用款、还款帐目,需要对借款是否到帐、用款是否符合约定、已还款数额等进行核实为由,以C公司名义请求法院对A公司该些帐目进行审计。杭州中院再次对本案中止审理。很显然,该担保是否有效存在一定的风险,若我方坚持要拖时间,A公司拒不配合提供相关审计资料,本案的判决将会遥遥无期。甲银行感受到巨大的压力,遂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与A公司投资人的谈判中。

  裁判结果

  最终,以甲银行为首的几家银行债权人与A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支付2000万元现金,并将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甲银行,以B公司的资产对各家银行所有债务进行清偿。至此,A公司的债务全部了结,本案亦胜利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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