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州律师网! 网站首页  在线招聘  关于我们  

广州律师网

热门链接: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广州律师网首页 > 金融保险 > 银行金融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时间:2018-12-19 16:36:57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及分业管理原则,现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一、信托投资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信托存款;

  2.外汇信托放款;

  3.外汇信托投资;

  4.外汇委托存款;

  5.外汇委托放款;

  6.外汇委托投资;

  7.外汇同业拆借;

  8.外汇借款;

  9.外汇放款;

  10.外汇投资;

  1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1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13.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14.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15.外汇租赁;

  16.外汇担保;

  1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租赁;

  2.外汇同业拆借;

  3.外汇借款;

  4.租赁项下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5.外汇投资;

  6.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三、财务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投资;

  2.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委托存款、外汇委托放款、外汇委托投资;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借款;

  5.发行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6.买卖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7.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8.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租赁;

  9.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担保;

  10.对集团内部企业的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四、证券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证券投资;

  5.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6.外币有价证券抵押外汇融资;

  7.外汇担保;

  8.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五、保险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财产保险;

  2.外汇人寿保险;

  3.外汇再保险;

  4.外汇同业拆借;

  5.外汇投资;

  6.保险项下的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述范围内,审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扩大外汇业务。

赞一下

 

相关文章  
 
知名律师团队推荐  
杨浩合伙人律师 杨浩合伙人律师
咨询电话:15800009001(微信)
专攻刑事案件: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减刑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首页
  • | 招揽英才
  • | 合作加盟
  • | 法律声明
  • | 意见建议
  • | 关于我们

  • 封华清律师(民商事):18589275824,杨浩律师(刑事案件):15800009001,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层
    Copyright ©2022 广州风度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邮箱:709408237@qq.com QQ:709408237 粤ICP备2021090519号-1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