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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转让背书应该注意什么

时间:2018-12-19 16:43:57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一、票据转让背书应该注意什么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 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1、转账支票收款人应填写为收款单位名称。转账支票背面本单位不盖章。收款单位取得转账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填写好银行进帐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也可以直接提交出票单位开户银行。

  2、转账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收款人在转账支票背面加盖个人印章或者签名,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转账支票存入个人在开户银行开的银行个人结算帐户内。

  二、支票背书的注意事项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 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 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 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三、支票的填写:

  1、出票日期(大写):数字必须大写,大写数字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举例:2005年8月5日:贰零零伍年捌月零伍日

  捌月前零字可写也可不写,伍日前零字必写。

  2006年2月13日:贰零零陆年零贰月壹拾叁日

  (1)壹月贰月前零字必写,叁月至玖月前零字可写可不写。拾月至拾贰月必须写成壹拾月、壹拾壹月、壹拾贰月(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月)。

  (2)壹日至玖日前零字必写,拾日至拾玖日必须写成壹拾日及壹拾X日(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伍日,下同),贰拾日至贰拾玖日必须写成贰拾日及贰拾X日,叁拾日至叁拾壹日必须写成叁拾日及叁拾壹日。

  2、收款人:

  (1)、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本单位名称,此时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之后收款人可凭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由于有的银行各营业点联网,所以也可到联网营业点取款,具体要看联网覆盖范围而定)。

  (2)、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收款人在现金支票背面加盖个人印章或者签名,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现金支票领款。

  (3)、转帐支票收款人应填写为对方单位名称。转帐支票背面本单位不盖章。收款单位取得转帐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填写好银行进帐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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