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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德迅物流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时间:2018-12-27 01:30:06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年11月15日发布的涉自贸试验区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核心提示:涉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中,若无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在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识别冲突规范时,宜综合各类因素明确以保险事故发生地为适用准据法的连接点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31日,苏州博世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与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2012年6月29日,德迅物流公司根据其与苏州博世公司签订的长期货物运输合同承运苏州博世公司一批转向柱系统马达产品,运输路线从德国到中国苏州。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单车事故导致共2,736件货物不同程度的受损,造成苏州博世公司损失人民币709,831.39元。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公估公司关于货损情况的公估报告,向苏州博世公司赔付了人民币704,831.39元,故起诉至法院判令德迅物流公司赔偿人民币704,831.39元及相应利息。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货物运输保险事故发生地位于中国境内,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作为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人向作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德迅物流公司代位行使赔偿请求权所依据的货物运输合同之运输目的地亦位于中国境内,故与本案涉外保险代位求偿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涉案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苏州博世公司支付相应保险赔偿金后可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由于涉案货物运输属国际航空运输,出口国德国和目的地国中国均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5月28日订立于蒙特利尔,一般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且该公约已对两国生效。根据该公约的相关规定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2009年国际民航组织对该公约责任限额数值进行修改,修改后每公斤货物的赔偿限额提高至每公斤19特别提款权。法院按照受损货物的重量,核定涉案受损货物的法定赔偿限额为2,126,106.66元人民币,并未超出上述限额,故法院支持了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要求德迅物流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在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全面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持续深化的大背景下,上海自贸试验区依托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国际贸易、国际金融保险等行业都有了较大的发展,随之而产生的涉外商事纠纷日益增多。涉外案件审理中,在无明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最密切联系原则经常被运用于识别冲突规范中,而如何确定最密切联系的连接点,又因纠纷性质的认定与连接点的确定有着紧密的关联,而往往成为审理难点。本案为典型的涉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该类纠纷中,在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识别冲突规范时,综合相关因素以保险事故发生地作为确定适用准据法的连结点较为合理。本案为今后涉外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样本,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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