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 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 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 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三、 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证据
1、 工程预、决算报告
2、 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 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签证、工程竣工验收凭证、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四、 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 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 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