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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及粤禽公司反诉原告瑞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时间:2018-12-03 23:49:47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73号1号楼自编201房,组织机构代码77401712-1。

  法定代表人:郑辛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立枢,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勇为,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佛塱佛秋路旁,组织机构代码74367176-1。

  法定代表人:胡刚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毅,广东天一星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赛旺,广东天一星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公司”)诉被告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禽公司”)、及被告粤禽公司反诉原告瑞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原告瑞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立枢、杨勇为、被告粤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瑞华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9月15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广州市萝岗区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以东、工程名程为“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九龙工业园厂区一期工程(良种车间一、门卫室、围墙)”的工程承包给原告承建,合同价款为9150000元。该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价格调整方式、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竣工验收结算方式等均有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保质完成了全部工程。该工程经设计、质检、监理、建设、施工单位联合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于2013年1月10日联合制作《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13年3月25日,广州市萝岗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确认上述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符合要求。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2013年3月28日,双方确认该工程结算总造价9200423.78元。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止至2012年12月20日止,共支付了778832.57元,尚欠1174582.22元不肯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粤禽公司支付工程款1274582.22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4月29日计付至清偿之日,现暂计至2014年11月1日约132386.61元,要求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给原告瑞华公司;2.诉讼费由被告粤禽公司承担。由于起诉前漏算了已付工程款款项,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粤禽公司支付工程款1203062.88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工程款1203062.88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4月29日计付至清偿之日,现暂计至2014年11月1日约132386.607元,要求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给原告瑞华公司;2.诉讼费由被告粤禽公司承担。

  被告辩称

  粤禽公司辩称:一、截止2014年8月8日我司已付工程款7997360.9元。二、根据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保修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工程质量保证书第二条第2项规定防水的期限是五年,保修金的支付条件是要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且是在该条规定的全部保修项目合格及超过保修期后才能退还。三、案涉工程已出现质量问题,瑞华公司没有维修。四、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第56条第5、7项、第48页第8项约定清洁交付,没有提供符合专用条款第32.1条第(4)项约定的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竣工资料,我司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结算后剩余的工程款。五、案涉合同的履行是原告违约在先,其要求支付利息没有依据。六、我司确认瑞华公司主张的总结算款。综上,请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粤禽公司反诉称:我司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2008年,我司特优质鸡配套系培育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被国家发改委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萝岗区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以东。为尽快实现项目投产,2011年9月15日,我司与瑞华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瑞华公司承包建设上述基地一期工程(良种车间一、门卫室、围墙),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瑞华公司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施工风险;工程承包价款为9150000元;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竣工日期、清洁交付、提供竣工图纸、保修责任等有明确约定。

  合同签署后,瑞华公司于2011年10月8日进场施工。工程本应在2012年7月31日竣工,但瑞华公司直至2013年1月10日才完成施工。2013年2月1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联合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7日内,瑞华公司应当将全部工程清洁后交付给我司,但时至今日,施工现场仍堆放大量建筑垃圾、淤泥等,工人宿舍板房等应当拆除的设施仍未拆除。我司多次发函要求瑞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清楚上述垃圾及设施,瑞华公司均置之不理,导致工程至今无法投入使用,造成我司巨额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约定,瑞华公司应在竣工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司提供完整符合广州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2套、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竣工资料2套、竣工验收报告5份、竣工图纸5套、竣工图电子文件光盘(AutoCAD格式)2套,瑞华公司至今没有提供。另外,良种车间屋顶在下雨天多次出现漏水现象,瑞华公司至今没有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保修义务。

  我司为维护自身利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瑞华公司支付违约金1568160元;2.瑞华公司清除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淤泥、工人宿舍板房;3.瑞华公司提供完整符合广州市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2套、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竣工资料2套(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要求编制),竣工验收报告5份、竣工图纸5套、竣工图电子文件光盘(AutoCAD格式)2套;4.瑞华公司对房屋漏水进行维修;5.由瑞华公司承担本诉和反诉的全部诉讼费。

  粤禽公司对其反诉请求作出如下说明:一、第一项反诉请求的违约金是指未清洁交付的违约金,依据是合同专用条款第32.1条第7项,是用7128平方米乘以10元/月,再乘以22个月得出的;7128平方米是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良种车间一的建筑面积,10元/月是按同地段的租金标准,22个月是从2013年2月8日计算至2014年12月7日;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2.1条第7项约定应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因为违约金的标准过高,我司主动降低违约金的标准至同地段的租金标准;从2013年2月8日开始计算是因为2013年2月1日验收合格,计算至2014年12月7日是我司反诉的日期,其后因为我司已主张判令原告清除,在执行中按实际履行情况计算,故不在本案中主张。二、第三项反诉请求涉及的资料与答辩意见中主张原告未提交的资料一致,依据是合同专用条款第32.1条第(4)项的约定。三、房屋漏水是指良种车间一的二楼天面的漏水,如我司证据九反映的情况。

  瑞华公司针对反诉辩称:一、我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理由是:1.合同专用条款第32.1条第7项约定我司要将工程内容清洁交付给粤禽公司,此处的“清洁”二字并非日常生活中理解的打扫卫生,而是要求乙方在交付工程给甲方时该工程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属上的争议,即该工程没有权属争议;2.退一步讲,即使按照粤禽公司的意思理解,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也应按合同约定的未交付内容即我司未对该工程进行打扫的市场价,应按照一次性打扫所需人工价值折算;如按甲方的意思计算相当于我司每个月都要为其打扫一遍是不可能的。二、有关第二项反诉请求,我司在粤禽公司履行其付工程款义务之后同意为其清理现场,当时是因为粤禽公司在竣工验收前都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故我司才没有清除建筑垃圾。三、有关第三项反诉请求中的城建档案管要求的竣工资料两套我司已提交,对应我司提供的第二组补充证据中的三、四;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竣工资料两套已提交,对应的我司提交的第二组补充证据中的三、四;其中的验收报告也已交付,当时我司给了六套,但其退回我司一套了,但没有相关的签收记录证明;其中的竣工图纸五套确实没有提交,因为当时对方多次变更工程图纸,我司按照对方提供的图纸进行建设,后来将图纸提交到设计院,但要设计院出图盖章需要交2万余元相关费用,由于设计图纸是因为对方的原因造成多次变更,故该笔费用应由对方承担,而对方未去缴纳该笔费用,故拿不到图纸,如果对方不需要设计院盖章的话,我司可以提供;其中的竣工图电子文件现在还没有提供,但我司同意提交。对方不能在有关部门进行竣工备案是由于该期工程验收后厂区市政和相关的配套设施至今没有完善,由于该工程是整体工程,而我司只是承包一期工程,所以无法对整个厂区存在的问题负责,故无法进行竣工备案的责任在于对方,我司完全配合对方,故不存在违约行为。四、有关第四项反诉请求,因为之前对方从未告知过我司涉案工程存在漏水情况,我司无法确定是否存在漏水情况,如果涉案工程确实存在漏水情况且也并非对方人为造成的话,我司同意进行维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瑞华公司是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具备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等。

  2011年8月17日,粤禽公司向瑞华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瑞华公司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为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厂区一期工程(良种车间、门卫室、围墙)(以下简称“案涉工程”)的中标单位。

  2011年9月15日,瑞华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粤禽公司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粤禽公司将位于广州市萝岗区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以东的案涉工程发包给瑞华公司承建,合同价款为9150000元。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承包范围包括建筑面积为7128平方米的良种车间一、建筑面积为24平方米的门卫室、长度约672米的厂区围墙。计划开工日期是2011年9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是2012年2月25日。

  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专用条款第47.1条约定:“(1)发包人以月工程量的85%拨付进度款给承包人。(2)另10%的工程款在竣工结算审结(或裁决)后30日内支付。(3)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合同专用条款第47.3条第(11)项约定:“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并在决算最终审定完毕后或裁决生效30日内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95%,该期间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专用条款第32.1条约定:“……(4)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和十个工作天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符合广州市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2套、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竣工资料2套(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要求编制)、竣工验收报告5份、竣工图纸5套、竣工图电子文件光盘(AutoCAD格式)2套。竣工验收资料须按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成册,竣工图纸应委托设计单位绘制,制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5)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当在5日内清洁完好交付全部工程。工程验收的费用乙方承担。(6)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或变相留置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内容,否则承担违约责任……(7)工程验收合格后7日内,乙方应当将全部工程内容清洁交付甲方,逾期乙方按照未交付内容的市场价值每日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关于质量保修,双方在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以下简称“保修书”)中作出了约定。保修书第二条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为伍年……”;保修书第五条约定:“甲方在应付款中扣除,在工程竣工共验收合格满两年且完成全部保修项目后14天内,将保修金(不计利息)退回乙方。在保修期内乙方应按保修内容进行保修,若乙方接到甲方保修通知书在二天内未派人进行修理的,甲方则安排其他公司修理,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乙方负责或由甲方从保修金中扣出”。

  2012年3月20日,瑞华公司与粤禽公司签订合同工期补充协议,确认“因天气等原因,对施工工期造成影响,经双方协商后约定如下:一、将合同竣工时间延期至2012年7月31日……”。

  合同签订后,瑞华公司完成了全部工程,经设计、质检、监理、建设、施工单位联合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于2013年1月10日联合制作《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13年1月31日,瑞华公司将案涉工程移交粤禽公司,粤禽公司于当日办理了接收手续。

  2013年3月25日,广州市萝岗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确认案涉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符合要求。

  2013年3月28日,粤禽公司收到瑞华公司编制的结算造价报告书,双方确认该工程结算总造价9200423.78元。截止至2014年8月8日,粤禽公司已付工程款7997360.9元,未付工程款共计1203062.88元,包括工程款743041.69元及工程计算价款5%的保修金460021.19元。

  2014年5月28日,瑞华公司向粤禽公司移交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中的相关文件,包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书、工程质量保修书等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中需要移交但未移交的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附图)、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电梯检测合格报告、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预拌砂浆使用报告、购买预拌砂浆有效发票。同日,瑞华公司还向粤禽公司移交了案涉工程的竣工资料,粤禽公司的代表张庆华在移交书上签名。

  2014年6月4日,由于瑞华公司提交的上述归档资料存在问题,粤禽公司退回了上述相关资料并书面要求瑞华公司完善资料后再移交,瑞华公司2014年6月6日办理签收。2014年6月15日,瑞华公司对退回材料整改修正后再次移交给粤禽公司,粤禽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签收。

  诉讼中,本院限期要求粤禽公司明确说明瑞华公司不符合广州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的明细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粤禽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作出有效说明,亦未提供充分证据。

  另查,案涉工程中的良种车间一在保修期内存在漏水情况,但粤禽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本案纠纷前已向瑞华公司发出要求修复的通知;由于案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及本案工程款纠纷,瑞华公司尚未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清除干净,亦未对工人宿舍板房拆除。

  以上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登记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补充协议、竣工验收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广州粤禽育种有限公司一期厂区竣工资料移交书、育种车间移交书、建设工程结算造价报告书、收条、建设工程结算报告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竣工资料移交书、移交归档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表、整改修正情况表、转帐单及发票、工人板房照片、建筑垃圾、照片、墙体房屋漏水照片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粤禽公司与具备相应资质的瑞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

  本案中,瑞华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案涉工程亦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已移交粤禽公司,合同双方亦已办理了结算手续,粤禽公司应当遵循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双方的结算情况支付剩余工程款。由于粤禽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收到瑞华公司编制的结算造价报告书并确认了工程结算总造价,根据双方合同专用条款第47.3条第(11)项的约定,扣除粤禽公司已付的工程款,其应在2013年4月29日前支付瑞华公司除保修金外的工程结算价款743041.69元。另外,由于双方已于2013年1月10日联合制作《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根据双方保修书第五条中的约定,粤禽公司应在工程竣工共验收合格满两年后的14天内,即2015年1月25日前支付工程价款5%的保修金460021.19元。据此,粤禽公司应向瑞华公司支付包括保修金在内的工程款共计1203062.88元(743041.69元+460021.19元)。

  由于粤禽公司拖欠瑞华公司工程款,粤禽公司应根据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向瑞华公司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中,双方对欠付保修金的利息没有约定,应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计付利息。对于保修金之外的未付工程款743041.69元,根据双方在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中约定了“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但没有约定具体的标准,其后亦没有证据证明瑞华公司同期向银行贷款的利率,应视为没有约定,应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计付利息。据此,粤禽公司应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瑞华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其中的工程结算价款743041.69元应从2013年4月29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其中的保修金460021.19元应从2015年1月25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

  关于粤禽公司主张的清洁交付违约金问题的认定。粤禽公司援引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第32.1条第(7)项中关于“工程验收合格后7日内,乙方应当将全部工程内容清洁交付甲方,逾期乙方按照未交付内容的市场价值每日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的约定,并基于施工现场仍堆放大量建筑垃圾、工人宿舍板房未拆除的事实,要求瑞华公司支付前述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瑞华公司则提出合同专用条款第32.1条第(7)项约定中的“清洁”二字并非日常生活中理解的打扫卫生,而是要求乙方在交付工程给甲方时该工程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属上的争议,即该工程没有权属争议。瑞华公司同时提出,即便按照粤禽公司的意思,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也应按合同约定的未交付内容即我方未对该工程进行打扫的市场价,应按照一次性打扫所需人工价值折算。对此本院认为,瑞华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而非案涉工程及工程所在土地的权利人,其合同义务是将建筑行为物化为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后交付给建设单位即粤禽公司,不涉及因瑞华公司原因造成的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办理了抵押、是否被查封等问题。按照瑞华公司对“清洁”一词的理解,则产生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一方承担不属于该方根据合同的性质所应承担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悖论,不符合合同规律及一般经济活动的经验规则,因此瑞华公司对“清洁”一词的解释,本院不予采纳。“清洁交付”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联系合同上写文解释为清理施工现场后整洁交付。根据前述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粤禽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以存在“未交付内容”为前提。虽然瑞华公司确认施工现场确实存在建筑垃圾未清理的情形,但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1月10日完成竣工验收,并于2013年1月31日办理了交接手续,说明工程全部内容已于2013年1月31日完成了交付,不存在该条约定的“未交付内容”,因此粤禽公司援引该条的约定主张违约金已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淤泥及工人宿舍板房,瑞华公司在答辩中已同意清除或拆除,但要求粤禽公司先履行付款义务。对此本院认为,瑞华公司交付工程时清除工程现场的建筑垃圾、淤泥及拆除工人宿舍板房是其当然的合同义务,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结清欠付工程款在清除建筑垃圾之前,因此瑞华公司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粤禽公司要求瑞华公司清除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淤泥、工人宿舍板房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粤禽公司要求瑞华公司提交符合广州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问题的认定。由于瑞华公司已于2014年5月28日向粤禽公司移交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中的相关文件,虽然提交的上述归档资料存在问题,在2014年6月4日遭粤禽公司退回,但瑞华公司对退回材料整改修正后于2014年6月15日再次将前述资料移交给粤禽公司,可初步认定为履行了交付符合广州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粤禽公司如认为瑞华公司交付的材料不符合广州城建档案馆的要求并主张再次提交的,应明确不符合的具体项目并举证证明对应项目确实不符合要求。由于粤禽公司在诉讼中未能明确不符合要求的具体项目,亦未能在本院补充举证的期限内提供有效、充分的证据,应承担主张及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对粤禽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粤禽公司可待不符合的项目明确后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此外,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瑞华公司已将两套安全文明施工竣工资料提交给粤禽公司,粤禽公司要求瑞华公司再次提交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瑞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粤禽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粤禽公司提交五套竣工验收报告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向粤禽公司提交竣工图纸是瑞华公司的法定义务,亦有合同依据,瑞华公司以设计院盖章需要另交20000元为由拒不提交违反了法定义务及双方的约定,对于粤禽公司要求瑞华公司提交五套竣工图纸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是否因粤禽公司的原因造成相关费用的增加,瑞华公司可待费用发生后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粤禽公司要求瑞华公司提交竣工图电子文件光盘,符合合同的约定,瑞华公司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由于案涉工程的良种车间一在保修期内存在漏水现象,粤禽公司要求瑞华公司进行维修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03062.88元;

  二、被告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其中的743041.69元从2013年4月29日起,其中的460021.19元从2015年1月25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原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除案涉工程现场的建筑垃圾、淤泥,拆除工人宿舍板房;

  四、原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提交五套竣工验收报告、五套竣工图纸、竣工图电子文件光盘(AutoCAD格式);

  五、原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案涉工程良种车间一漏水部位进行修复;

  六、驳回原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63元,全部由被告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507元,由被告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承担9457元,由原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0元。缴费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邓毅君

  人民陪审员蒋正波

  人民陪审员钟秋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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