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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交通事故索赔黄牛--律师提醒

时间:2018-11-25 10:05:02  来源:  阅读:

  两则旧闻,引起了我的注意。

  一则是2013年9月16日《青年报》报道“沪上(上海)医院活跃一批专门为交通事故伤者理赔黄牛”,报道中总结的人伤代理流程是:

  一、“顺风耳”。车祸中的伤者一送到医院,“黄牛”就在第一时间得到消息,赶到医院病床前,取得伤者和家属信任,顺理成章地成为“全权代理人”,以此“买断理赔”,然后很容易地掌握到病史等资料。

  二、证据造假。按规定,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人,收入来源于城镇,就被认可为城镇标准。于是,“黄牛”拿来的暂住证或是补办或伪造的,房屋租赁协议找个中介就能随便写。对于工作情况而言,“黄牛”能轻易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误工证明等一系列证据。

  三、买断赔付。这边收取高额代理费甚至用少量资金买断伤者的赔付,那边通过向保险公司“狮子大开口”索赔,然后将大部分保险赔偿金纳入私囊。

  一则是2012年11月2日《羊城晚报》报道:利用受害人“厌讼”心理 ”律师“买断索赔权牟利。

  报道称”业内人士近日向羊城晚报记者透露,保守估计,广东地区正活跃着两万多名自称“理赔高手”、游走于当事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律师团队”。在香港,这样的行为被定义为“包揽诉讼罪”。而在内地,以此谋财者仍众。“。

  “买断”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方面较为隐蔽的一种骗局。所谓“买断”“律师”,就是在当事人受伤无助时,利用其掌握的信息及资源优势,骗取当事人信任,以小额现金支出为诱饵,诈骗当事人钱财,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假律师。真正的执业律师,对此类业务是非常审慎的。只有那些自嘘为“律师”的假“律师”即我文中称之为“黄牛”的那些人,才会胆大包天、肆意妄为、虚假承诺、包揽诉讼,通过提供伪证假证,利用巨大的差价骗取当事人钱财,更断绝了当事人后续治疗的机会和希望。

  东风西渐,目前,据一些客户反馈,这种源于广州、上海的黄牛“生意”,已经一路由东向西由南到北扩散到内地。从2014年10月份开始,在各个交警大队的事故处理中队及市、县各大医院,活跃着一批自称“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医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的黄牛。他们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以“代理”索赔的名义主动接触交通事故伤者家属,甚至有时还会垫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鉴定费,取得伤者及家属的同意,最后在伤者治愈出院后,签订所谓的“风险代理合同”,或者仅凭口头承诺,支付少量赔偿金,取得代理权,同时以伤者名义办好银行卡自己管理,再通过诉讼或理赔,将巨额赔保险理赔金揽入自己的腰包。

  这种交通事故“买断”模式,打着风险代理模式的幌子,实质上与律师行业的风险代理完全不同。首先是交通事故索赔,在车辆已经强制参加保险的情况下,并无风险可言;其次,这种“买断”模式已经大大超越了风险代理最高不得超过30%比例的规定。

  这种做法,危害性极大,应当引起包括执业律师在内有关机构及人员的重视和注意。

  第一,败坏了律师业的声誉。这些人伤"黄牛"对外自称律师,包揽词讼,谋取非法利益,一旦事发,往往溜之大吉,违法成本接近于零,自己捞足了好处,却将“黑锅”扣到了律师身上。

  第二,败坏了法医鉴定机构的名誉。这些黄牛为了达到巨额索赔的目的,往往不惜在诊断证明、病历资料、x光片等方面造假,法医鉴定机构稍有不慎,就会掉入其设置的陷进。

  第三,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事故伤者的经济赔偿,属于人身权的范畴,依法不能转让“买断”,人伤“黄牛”将巨额赔偿金揽入自己的腰包,是对伤者的一种二次伤害,也给社会留下了极大隐患。

  第四,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的公信力造成了潜在的损害。几乎所有的事故都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事故认定,其中相当一部分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骗的当事人一旦发现受骗,必然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产生怀疑。

  交通事故,已经成为现代化进程中,一种新的“城市病”,在交通事故发生居高不下的今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也日益增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依法处理正规索赔,才是正道,图省事怕诉讼,选择被“黄牛”买断,最终受损的是个人利益。所谓"占小便宜吃大亏"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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