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结合统计的经济数据来看,广东省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存在差异,主要是受地区经济差异的因素影响,广东地区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如下(以对方全责为例):
如下所示:
1、深圳、广州地区:1级伤残及死亡为100000元、2级伤残为90000元、3级伤残为80000元……每个等级之间相差10000元,以此进行类推,10级伤残为10000元。
2、佛山地区:1级伤残及死亡为80000元、2级伤残为72000元、3级伤残为64000元……每个等级之间相差8000元,以此进行类推,10级伤残则为8000元。
3、其他地区如珠海、汕头、东莞、梅州、江门、韶关等:1级伤残及死亡为50000元、2级伤残为45000元、3级伤残为40000元……每个等级之间相差5000元,以此进行类推,10级伤残则为50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除了受诉法院平均生活水平影响,还受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获利情况、经济能力综合确定。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