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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通事故三级伤残鉴定新的标准

时间:2018-11-25 02:04:46  来源:  阅读:

  5.3 三级

  5.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 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 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3.2 头面部损伤

  1)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 双眼盲目4级;

  3)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 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5.3.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5.3.4 腹部损伤

  1)全胰缺失;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5.3.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 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5.3.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3) 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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