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州律师网! 网站首页  在线招聘  关于我们  

广州律师网

热门链接: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广州律师网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动态

保险公司无责免赔条款无效代理词

时间:2018-12-04 13:57:54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xx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焦点部分发表代理意见,供仲裁员参考:

  一、保险公司应按实际投保人损失支付赔偿金。

  广州市兄弟照明有限公司考虑到对方车辆只有交强险,根据方便诉讼原则,选择通过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如果保险公司赔偿了广州市兄弟照明有限公司损失,,即可获得代位追偿权。

  二、保险公司的“无责免赔”条款无效。

  从法律角度上看: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该条款对广州市兄弟照明有限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其设定的无责免赔条款在客观上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从公平合理角度上看:“设定‘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确认‘无责免赔’条款无效,符合正义这一法则的基本价值,亦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内涵。”

  综上所述,我们恳请法院判决被告及时支付赔偿费用。

  代理人:

  2018 年 7 月 4 日

  广州交通事故知名律师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层。

赞一下

 

相关文章  
 
知名律师团队推荐  
杨浩合伙人律师 杨浩合伙人律师
咨询电话:15800009001(微信)
专攻刑事案件: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减刑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首页
  • | 招揽英才
  • | 合作加盟
  • | 法律声明
  • | 意见建议
  • | 关于我们

  • 封华清律师(民商事):18589275824,杨浩律师(刑事案件):15800009001,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层
    Copyright ©2022 广州风度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邮箱:709408237@qq.com QQ:709408237 粤ICP备2021090519号-1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