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接到咨询:婚前男方花80万首付买房写的女方名字,有出资证明,离婚后能否主张返还该款项?
一种观点认为,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则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不应返还款项。广州离婚律师杨浩认为这种观点不可取。首先,赠与需要有明确的协议约定,男方显然不会在庭审中承认是赠与。其次,在本律师代理的类似案件中,大部分通过男方付首付,写女方名字的都是另有隐情。男女双方为了结婚,通常考虑先买房子,往往因为限购政策问题、男方征信问题、贷款问题等,出现登记在女方名下更方便的情形。这时,男方支付的80万首付款的目的是给二人共同买房,该房产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已经登记女方名下,若调解不成的,可以判决房子归女方所有,80万款项由女方返还男方。
其实在我们广东省,也有类似明确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第65条规定“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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