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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靠谱吗?有人失去继承权 有人失去近百万

时间:2018-12-10 21:20:58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家里已经在宁波市区有了两套房子,最近想在鄞州中心区投资一套房产。近期看了4个楼盘,都在限购范围内,根据政策不能再购买了。但房产销售婉转地劝我和老公假离婚,身边的朋友直接劝我们假离婚,说是复婚领个结婚证很方便的。”昨天,读者陈女士打进本报热线,说确有朋友这么操作过,成功买了房,但假离婚买房真的方便、安全又经济吗?

  昨天,记者接了3个“限购圈”内楼盘的推销电话。当记者问电话那头的推销员:“家里已经有两套房子,不符合限购政策怎么办?”如陈女士所说,对方无一例外地建议可以假离婚:现在的房产可以先给一方,夫妻俩离婚后,买好房子,马上复婚。“除了你们两个,谁都不知道曾经你们假离婚过。”

  事情真有这么简单吗?记者从宁波市天一公证处了解到,有当事人为了买房、择校以及政策外生育等原因选择假离婚,以为钻了政策的空子,到头来却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

  假离婚后丈夫意外去世,妻子失去继承权

  在几个月前,周爽(化名)也认为假离婚买房没啥风险,现在却悔不当初。

  周爽和丈夫在宁波经商多年,看着身边的朋友靠投资买房也赚了不少,他们也决定出手买套好房子。很快,夫妻俩看中了一套市值500万元左右的二手商品房。没想到,今年4月24日起宁波市正式施行住房限购、限贷政策,并同步出台调整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根据该限购政策,周爽夫妇无法购买这套二手房。

  怎么办?根据中介的建议,两人爽快地选择了 “假离婚”。两人约定,原有的两套小房子归周爽所有,这样一来,丈夫名下没有限购区划内的房产,等买好房两人再复婚。

  “我们两个人感情很好,假离婚就是为了规避政策,根本没有考虑要公平地分财产,匆匆忙忙就签了离婚协议书。”领了离婚证后,两人很快就用共同积蓄买下了看中的房子并登记在丈夫的名下。根据原来的计划,两人应该很快复婚。

  但还没来得及复婚,周爽的丈夫却因遭遇交通事故去世。几天前,周爽来到了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称自己的丈夫过世了,她和孩子要继承丈夫的一套房产,前来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原以为只是简单走个程序,可公证处经过调查后,却告知周爽已经丧失了对这套市值500万元房产的继承权。工作人员解释道,这套房产登记在周爽前夫一个人名下,从时间看,是周爽前夫在离婚后取得的房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应由其父母、子女继承。周爽作为前妻,没有继承权。

  为孩子读名校假离婚,损失近百万

  除了买房,为孩子择校而假离婚的夫妻也不在少数。6年前,邵先生与秦女士夫妇正是为了孩子能读名校而假离婚的。

  在独生子天天读小学前,夫妇俩为了孩子上学的事操碎了心。夫妻俩名下的这套房子不属于学区房,周边对口的小学口碑又不尽如人意,新买一套学区房的经济压力又难以负担。怎么办?夫妻俩在微信朋友圈求助,得到“高人”的指点——假离婚。

  “我们自己的房子对口的学校不理想,但我父母那套房子是学区房,对口的小学、初中在宁波都相当有名气。”邵先生说。

  原来,根据相关政策:“父母双方离婚的适龄儿童,应根据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小孩及房产的判决来确定就读学校。若房产判给一方,小孩判给另一方而寄居在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处的,经学校调查确认后,可给予照顾进入相应的小学。”于是,夫妻俩决定离婚,约定天天的抚养权归邵先生,房子归秦女士,这样就能符合政策。一切都如预想中的那么顺利,天天入读了名校,夫妻俩也在当年9月份复婚了。

  人算不如天算。去年,秦女士病故。邵先生在处理秦女士遗产时发现,当初的“假离婚”竟然给自己造成了近100万元的损失。

  原来,为了继承妻子的遗产,邵先生来到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公证处根据《民法通则》与《继承法》的规定,告知邵先生对这套离婚时划分给秦女士的房屋只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份额等同于秦女士的父母与孩子。这让邵先生非常不解,“这套房子是我们婚后一起买的,中途只是假离婚,而且又复婚了,这房子应该有一半是我的,怎么会都是遗产?”

  公证处告知邵先生:离婚后又复婚的,财产归属并不能自动恢复成离婚前的状态。邵先生与秦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将这套房屋给予秦女士,即使复婚,这套房屋仍属于秦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没有假离婚,邵先生可以占有这套房产5/8的份额。计算方式为夫妻共有财产的1/2,加上与孩子、妻子的父母共同平分继承妻子1/2的遗产。而在假离婚之后,却只能继承到1/4。“这房子现在市价起码250万元,我这一下就损失近100万元啊!”听到公证处的解释,邵先生内心五味杂陈。

  提醒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当心人财两空

  公证处提醒:在众多的假离婚案例中,邵先生与秦女士已属不幸中的万幸,还有更多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的当事人。复婚并不能使财产归属自动恢复到离婚前的状态,类似邵先生与秦女士的情况,应在复婚后到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约定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或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假离婚是市民口头的通俗叫法。事实上,法律上并无这种说法。《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履行了相关程序,就具备法律效力。无论是真心离婚还是假意离婚,只要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是真实自愿的,未受到任何一方的威逼、胁迫,离婚行为就是有效的,不可撤销。

  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存在假意离婚,离婚登记也已经实际生效,除非能够证明《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达。

  如果假离婚后有一方不愿意复婚,那么另一方也没有任何办法。现实中,当事人念及只是假离婚,往往草率签订离婚协议,处置财产,甚至往往为图省事或达到政策要求,将房产、钱财划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净身出户”。离婚后,拥有财产的一方变心或将财产出卖,另一方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往往因举证困难无法否定协议的效力,导致索赔、追偿失败。

  公证人员说:当事人规避政策与法律之时,往往也规避了法律对人性之恶的约束。实践中,假离婚后,得益的一方拒绝复婚的案例非常多,导致离婚“弄假成真”。比如,为了规避计生政策,有人处心积虑和妻子假离婚,约定房产、财产等都归女方所有,让妻子和其他人假结婚。孩子生下来后,妻子却铁了心不肯复婚,男方只能人财两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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