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杨浩律师 单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嫌疑人张三进行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张三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申请人为张三提供法律帮助,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走访其家属,申请人认为张三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应予以予以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而根据目前证据显示:首先,对涉嫌犯罪的上游盗窃犯罪的嫌疑人均已归案,对张三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对日后的刑事诉讼活动产生影响;再者,张三涉嫌罪名系非暴力性犯罪,且其情节显著轻微,对其取保候审也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最后,辩护人认为对张三涉嫌犯罪的证据等方面皆存在重大争议,为免于其被错误的长期羁押,保障其合法权利,也应变更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辩护人申请对张三变更强制措施,望予批准!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
申请人:
辩护人:杨浩
二零一八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