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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关系就能捞人”?刑事案件委托律师谨防陷阱

时间:2019-03-24 13:13:18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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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名广州刑事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家属问是否多花钱,就能早点出来,我在看守所门口遇到很多承诺能捞人的“法律服务公司”,是否可信?

  我想说的是,如果所有案件都通过砸钱能解决,还要法律干嘛,近些年严打贪污受贿,黑社会犯罪,这些嫌疑人哪个不是有头有脸,呼风唤雨的,你见有谁取保了,免除刑事处罚了?反而很多当事人是被骗了几十万的钱才想起来找律师进行辩护,这真是本末倒置,可悲可叹。试想,有人能拿钱就“捞人”,他真的花钱了那就是行贿,如果钱没花没找人那就是诈骗,横竖都犯罪,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没有人会去做。

  2018年底,北京海淀区看守所进行诊治,肃清门口法律服务公司、挂牌律所数十家,经查证,这里面只有几家正规律所,其他均没有合法登记。《律师法》明确规定不得对案件做承诺,那些夸下海口,如何神通广大的所谓"律师"连出庭都出不了,他们收取“律师费”的唯一方式只能是吹牛了吧。

看守所

  看看现实中的案例触目惊心:据媒体报道,深圳“20亿村官”之子欲花钱捞父结果被骗2700万;丈夫涉嫌聚众斗殴被刑拘 妻子救夫心切花钱“捞人”被骗;保山一女子原本想花钱“狱中捞人”,结果被骗三十万元,这样的案例不绝于耳、不胜枚举。

  当事人被批捕前的37天,是律师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黄金期,业内通常称之为“黄金37天”。黄金37天之所以一再被专业律师强调,原因在于检察院一旦批准逮捕,即意味着检察院基本认可了公安机关的认定,认为当事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是应受刑事处罚的责任人;同时检察院一旦批捕,也意味着当事人后续若被认定无罪(暂不讨论无罪类型),检察院需要和公安机关一起承担错案追究的责任,与公安机关一并成为国家赔偿的主体。错案追究和国家赔偿责任的规定,已经在客观上使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成为“利益共同体”,共同承担证明当事人有罪的责任。关系运作如果能够有效的解决此类案件,意味着经办人员不仅冒着刑事犯罪的风险去帮你“运作”,同时还要承担错案追究的责任。对于法院,内部的办案人员是否会顶着违法犯罪的风险,“敢”去“勾兑”;其二,法院在没有充分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如何能有效解决公安、检察院的指控?尤其是检察院,其对于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具有监督职责。试问,在错案追究和刑事犯罪的双重压力下,一个理性的办案人员会铤而走险地去违法“帮助”当事人吗?显然不会。
       有些刑事案件极为复杂,光案卷材料就三五十本,上百万字,在没有阅卷、没有会见的情况下,显然不是几句简单的承诺就能搞清楚案情的。下图笔者办理的集资诈骗案件,团队5个人阅卷就花了整整一个月时间,整理出来的阅卷笔录就有100多页,发现的证据漏洞多达20多处,正是这些案卷的不断研读,我们才找出了最佳的辩点,为当事人争取了最轻的判罚,而绝非所谓的“找关系”。

刑事案件材料

  根据笔者多年办案经验,当事人委托刑事律师还需谨防如下陷阱:

  1、看守所门前小商贩给律师拉客的陷阱

  很多看守所门前或周围有很多卖衣服(适合关押人员穿的衣服)和餐饮等的小商贩,他们每天除了买东西外,还做着一项工作,去看守所的家属只要细心都能发现,这些小商贩们还是某些律师的托儿,做着为律师拉客的营生。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和正规的律师是不会在马路上或者在门口拉客的,他们可能会说他们天天在那里卖东西,跟看守所里的人都认识,能把人捞出来。上面已经阐述,请家属警惕,不要图便宜上当受骗。

  2、捞人的陷阱

  当某人自称能“花点钱把关在里面的人通过关系捞出来”时,您千万不要相信,因为把在押人员放出来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不是说一个人说了算,即使人真的被放出来,也是经过司法机关调查的结果,绝对不是“捞”出来的。其实每个案子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因证据不足而被释放的可能,以“捞人”为诱饵的“骗子”正是钻了这个空子,收取了“打捞费”之后坐等结果,其实能被释放的人,是经司法机关查明他属于涉嫌犯罪证据不足的人,就算你不花一分钱,一样会释放。您看花这样的钱 是不是太冤枉了。

白云区看守所

  3、风险代理的陷阱

  承诺先不收代理费用,等办完案子之后再收钱,与“捞人”的伎俩一样,实际上他们只是坐等案件结果,根本不会起任何作用。

  4、明信片请律师的陷阱

  当您突然收到被关押的亲友的明信片,指名要求请人担任辩护人时,您要高度注意了,如果他以前不认识这个人,这种明信片十有八九是与您的亲友关在一起的提前 释放的人搞的鬼,他们提前出来后和社会闲散人员相勾结,采取威胁的手段,诱使您的亲友给您写明信片委托律师,赚取高额的代理费,捞取好处。

  5、办理取保候审的陷阱

  很多人不了解“取保候审”的条件与实质,以为律师代为办理“取保候审”就是花点钱,找找关系,把羁押的亲友弄出来就什么事也没有了。而实际上,我国刑诉法对于“取保候审”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被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办理取保候审后,犯罪嫌疑人不等于没事儿了。取保候审与逮捕都同属于强制措施的一种,所以说办理取保候审后,也有可能被判有罪,也同样要坐牢。此外,在广东地区看守所办理取保候审,对外地户口的犯罪嫌疑人的办理条件限制的更加严格。当然,对一些证据不足、一时又难以查清的案子经领导批准办理取保候审的也是有的。办理取保候审不成功不收费,与风险代理的原理是一样的,他们也许什么也没做,只是等待。

  所以,聘请刑事律师一定要去正规律所,签署委托协议,收取发票,这才是对您家人负责的唯一方式。
 


相关链接:

  广东地区看守所顾送钱物一般规定-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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