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刑事律师在案件咨询或者家属见面洽谈过程中,往往会面临家属提出这样的问题:“X律师,法条、案情、我家人对应的最低法定刑我听了你的分析都已经了解,我只想让他在法条的规定下尽可能判的更轻一点,律师费不是问题!” 在清晰明了地给家属进行了法条规定、案情分析,辩护方向的前提下,家属依旧提出这样的问题,再重复解析案情已经无益,其无非是想要律师进行承诺性质的心理安慰,而《律师法》却明确禁止律师做出事关案件办理结果的承诺。关心自己家属是否能减轻判刑乃至突破法定刑的家属,不妨将自己家人的情况与《刑法》中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一对应,看能否从中找到可以为律师工作提供帮助的空间。
二、减轻处罚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三、“减轻处罚”的情形及相应减轻幅度(依照广东地区标准规定,其他地区需参考当地标准) (一) 具体情节: 1. 犯罪主体:
1)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
2)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要综合考虑老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辨认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4)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聋哑或视力障碍影响其辨认控制能力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 犯罪形态: 1)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预备犯罪的性质.实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实行终了的未遂犯,根据造成的损害大小,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根据造成的损害大小,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造成损害的,减少基准刑的30%-80%; 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
3. 共犯: 1)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 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30%-60%; 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造成损害的程度,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4.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损害后果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7、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综合考虑危险来源、避险方式、损害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8、域外犯罪: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但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二)《刑法》分则规定: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贪污受贿罪(刑法第383条): 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6.行贿罪(刑法第390条):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行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 总结 案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与家属都不清楚案情,对于案件的了解往往也只是基于辩护律师会见过程中当事人所陈述的只言片语,具有极强的主观偏向性,公检机关掌握的案件事实为何一概不知,此时家属对于案件结果的迫切期待还没有到呼之欲出的地步。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完毕之后,家属往往急于知道案件的大致走向乃至于具体结果,甚至能不能突破法定刑轻判。但请焦虑的家属注意,司法现实中的律师并非影视、文学作品中的律师能有化是为非、描黑入白的能力,基于法律框架的规定对案件做出最有利的辩护才是我们的职责之所在。只有满足本文的减轻处罚量刑情节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有可能获得比法定刑更低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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