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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非法经营罪(二)丨新型非法经营行为

时间:2021-08-11 17:53:52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一、 引言
  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滥用职权罪可谓《刑法》的三大口袋罪。“口袋罪一箩筐,什么都往里装。”在实务中,存在着司法机关不正确适用本罪,处罚了本不应该动用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情况。近些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出现了不少新型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些行为存在立法空白,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其处罚标准,法院大多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兜底条款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笔者整理了一些新型的非法经营行为,以供读者参考,避免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刑律。

二、 新型非法经营行为
1. 非法经营新型非燃烧电子烟
  近些年来,市面上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烟制品”——加热不燃烧电子烟。根据中国香烟网的定义,加热不燃烧是指利用电子装置加热烟草而不是用火机加热点燃烟草,同时,此种加热不燃烧卷烟/电子烟所使用的“烟弹”中的原料也是货真价实的烟草薄片。此种新型非燃烧电子烟属于我国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范范畴,未经许可经营此类新型电子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2. 非法进行行业评选活动
  近年来,不少经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会组织一些全省性、全国性的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同行业评审评选、资格认定的活动,需注意的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法刑初字第1114号案法院认为,擅自以国家科研事业单位的名义,组织非法的全国性行业评选活动,并向企业收取评选费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社会组织进行行业评选活动也必须提前了解有关行业的法律规定,避免触犯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

3. 非法建设、销售房屋
  房地产商在楼盘的开发过程中需要向当地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办多项证件,方才能进行合法的房地产开发。但是往往这些证件都存在办理手续复杂、办理周期漫长的弊端,影响房地产商的商业活动。一些房地产商就会铤而走险,在未办妥相应的土地规划化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甚至建设完毕后即行公开销售。此种行为,若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的处罚标准,即构成非法经营罪。

4. 非法运营讨债公司
  民事借贷法律关系是现实中最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一,追债也成为了不少债主有苦难言的生活内容。此时,一些不法分子往往瞅准非法牟利的契机,为债主们提供调查个人隐私、代为追讨等非法讨债活动的服务。此类行为,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终字第274号案的精神,属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5. 非法从事利用外挂软件代练升级行为
  此种犯罪行为是较为新型的犯罪行为类型,同时也是许多年轻的“游戏发烧友”可能触犯的行为。网络游戏的蓬勃发展催生了“外挂”行业的泛滥。外挂是一种第三方辅助软件,可以绕过游戏服务器;修改游戏底层代码或者适用其他类似方法提高游戏角色属性,以轻松获取游戏胜利。因此,游戏外挂被一些从事有偿游戏代练(即接取他人订单,为他人提供代打游戏,提升游戏角色属性、等级或其他类似行为的商业活动)的经营者所青睐。须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期提到,利用“外挂”软件提供有偿代练升级服务,非法经营且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 网上代购隐形眼镜、美瞳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隐形眼镜、美瞳等,在一些重视自身外表形象的群体眼中是必备的消费品。然而,此种消费品国内的有关企业因行业标准不一、产品品控不过关等因素,所生产的产品出现了质量不高的通病。因此,消费群体大都选择购买国外的进口产品。隐形眼镜、美瞳体积小、便于携带的特性引起了国外“代购”商家的注意,不少代购们将美瞳、隐形眼镜列入了自己的代购清单中。殊不知,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美瞳、隐形眼镜是植入体内或者上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属于三类管理类别的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应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才能允许经营。行为人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上代购的方式销售隐形眼镜、美瞳等,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7. 非法经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随着学术交流、升学进修的日趋全球化,不少国内高校毕业生选择赴外留学。赴外留学首当其冲的问题是不熟悉外国学校的情况与心仪学校的行政体制、申请条件。有需求就会有市场,相应的“留学中介机构”横空出世,为意图留学的学子提供咨询、申请协助等服务,也有一些机构直接为高校学生提供中外合作办学的培训活动。但是需注意,若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使用海外注册机构委托招生名义,非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扰乱教育培训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 结语
  非法经营罪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因其法律规定不甚清晰,存在立法语言模糊的弊病,导致其在司法适用过程中所产生的错误适用问题。经营者们作为守法公民,在自身层面上也要注意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治意识,做到懂法、守法、信法、用法,避免非法经营行为的发生。

(更多刑事辩护有关信息请关注公众号:刑事实务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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