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本地没有住所的当事人 通过租房能否增加取保候审的概率? |
时间:2021-08-25 16:44:03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
一、案件经过 团队近期接触一个案例,当事人因从事色情平台相关业务而涉及越秀区公安分局办理的一个色情网站的系列案,一天半之内从遥远的沈阳市被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并送至越秀区看守所,同时共有100余名同案犯在押。当事人家属在第三天即找到我律师团队,希望能赶在“取保候审黄金37天”的时限内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我团队接受委托后,摆在团队面前最大的难题即是:当事人系外省户口,被跨省抓捕收押在越秀区看守所,且本案同案犯多、尚有在逃犯,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公安往往基于对本地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取保候审提审困难、可能存在逃匿可能、串供或毁灭证据可能等因素,不会轻易对外省、外市户口的当事人取保候审。团队杨浩律师与检察官出身的王钰龙律师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办案角度充分分析了本案判断:可以让当事人父亲在广州临时租房,并以此作为取保候审申请的理由之一,保证当事人能够随传随到,提高取保候审的几率。最终,团队将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二、 办案体会 1. 取保候审制度的法理基础: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与监视居住同属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逮捕、拘留两大羁押性强制措施形成对向地位。羁押性和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保障刑事诉讼流程的稳定、有序进行。
从犯罪控制的角度而言,羁押性的强制措施肯定是保障诉讼流程最有效、最有力的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不仅能够保证其随时到案接受侦查、起诉和审判,也能够剥夺其与监所外界接触的机会,有利于杜绝犯罪嫌疑人产生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毁灭证据或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性。
然而,换个角度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角度进行审视可以发现,尽管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是最为有效的保障手段,但并非最必要的保障手段。采取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的益处所在同样不少:第一,犯罪嫌疑人可以免受审前羁押的痛苦和对其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有利于其回归家庭和正常的工作生活,将刑事诉讼流程对轻罪犯罪嫌疑人产生的不必要影响降低到最低阈值。第二,犯罪嫌疑人能够获得与其聘请的辩护律师进行充分、全面沟通交流的时间和机会,能够拥有为辩护作充足准备的时机和条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律师辩护权的充分行使。第三,犯罪嫌疑人还可以避免审前羁押给自己带来的强大心理压力,从而在巨大心理压力下作与案件事实不相符或有偏差的有罪供述的可能。
总的来说,尽管羁押是最为有效的保证到案的手段,但并非最必要的手段。
2. 本地无户口当事人如何采用“租房操作” 从上述法理基础分析可知,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在考虑对本地没有户口的当事人取保候审时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会有所顾虑:第一,公安机关警力有限,监管机制可能不到位。第二,个别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程度不高,“脱保”现象比较严重,存在逃匿可能性,无法确保随传随到。那么,辩护律师在引导当事人家属进行租房的时候就要对症下药:一是租房时间要尽可能早,才能预留足够的时间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进行沟通。本案在收案一周内即完成了找房、确定租房、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和补充意见书共计两份法律意见书等的全部工作;二是租房地点以靠近经办当事人案件的派出所为宜,确保当事人的住所就在派出所一定距离内,是说服、取信于公安当事人确有随传随到、遵守取保候审纪律规定的硬性条件;三是要以其他案件事实、当事人品格证据等辅助证明若当事人取保候审,将遵守相关规定。如本案当事人是大学生,文化水平较高,遵守取保候审规则意识较强、本案当事人并非涉案色情平台的运维方,并非主犯,取保候审无串供、毁灭证据可能性等事实也对本案的取保候审起到了一定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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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合伙人律师 咨询电话:15800009001(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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