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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9-04-04 09:42:32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杨浩,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楼

  联系电话:13535015267

  申请事项:对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xx进行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李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贵局刑事拘留,受犯罪嫌疑人姐姐xx的委托,申请人担任李xx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李xx亲属的授权委托,申请人特申请对李xx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本案中,辩护人会见后发现,李xx对公司是否涉嫌诈骗毫不知情,其只是最底层的技术人员,没有任何领导职务。其只是负责编写软件代码的普通员工,既没有策划、组织诈骗,也没有获得任何诈骗利益分成,可能并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是从犯,起到的作用很小;其次,本案是一次性抓捕公司全部人员,公司主要领导人员等其他嫌疑人均已归案,对李xx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对日后的刑事诉讼活动产生影响,李xx被抓捕后也是主动配合,陈述了所有知道的案件事实;再者,李xx涉嫌罪名系非暴力性犯罪,且情节显著轻微,李xx此前一直遵纪守法,没有任何前科,对其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最后,辩护人认为李xx毕业后即参加工作,涉世未深,可能对本案涉嫌犯罪确实毫不知情,为免于其被错误的长期羁押,保障其合法权利,也应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亲属愿意为其提供金钱担保,同时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被保证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

  1.遵纪守法;

  2.保证随传随到;

  3.不干扰证人作证;

  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

  5.保证不离开规定城市。

  综上所述,辩护人申请对李xx变更强制措施,望予批准!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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