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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成功案例】魏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案

时间:2019-12-12 18:00:15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成功案例】魏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案

  阅读提示

  故意伤害案件属于比较常见类型的案件,一般的辩护思路是正当防卫无罪,防卫过当罪轻,达成谅解缓刑,对方过错罪轻,其他从轻减轻情节。因故意伤害案件属于暴力型犯罪,存在社会危险性,取保率较低,不起诉率更低。往往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若提出正当防卫无罪时,需要提供足够证据,若证据不够充分,公检法的“有罪推定”思维会导致直接根据伤情判罚。如何对于防卫情节据理力争,对于案件疑点逐个排查,促成双方和解成为了故意伤害案件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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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本案是魏某驾驶刚买十几天的新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受害人郭某在红绿灯口多次鸣笛闪灯催促,魏某慌忙起步。其后魏某正常行驶情,双方没有任何剐蹭情况下,受害人郭某直接加速超越魏某并紧急刹车截停魏某车辆,魏某赶忙停车,对其行为十分不解。受害人郭某下车后,直接到魏某车辆旁大声质问“你怎么开车的?”同时用手戳着魏某脸部,双方遂相互殴打。至魏某被逼到车尾右后侧,受害人郭某妻子也赶了过来,魏某说“你叫他不要再打我了”,然后双方才回车报警。魏某之后去后备厢拿三脚架保护现场,发现后备厢有一个T字工具螺丝刀,为防止对方再次殴打他,他将工具取出放在后座。其后其为了固定证据,现场拍摄照片和视频,受害人郭某妻子冲过来一把打掉魏某手机,受害人郭某也冲过来,要再次打架。魏某赶紧挡开他,并从前排座位探身去取了T字工具,一手挡住受害人郭某,一手将螺丝刀放在身子侧面说“你们不要过来”,并威慑对方说“你想要干嘛!”。此时,受害人郭某的妻子也赶紧拿手机摄录了这一画面。

  此案造成郭某一处轻伤二级,魏某被刑事拘留。批捕后,家属才找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杨浩律师,已经错过了黄金救援期。

  律师策略

  一、临危受命,陷入被动

  辩护人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细节,发现诸多疑点。但因已经批捕,几乎不可能取保,辩护人决定先提出取保并在1个月后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争取。果如所料,一旦批捕侦查机关及检察院原则上都不会取保,本案被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辩护人去现场考察,发现路口监控为新安装,尚未启动,无法还原案件真实情况;当事人的行车记录仪由于新车也不能保证显示了案件过程,并且双方互殴时在车辆侧面,无法拍摄到,案件陷入被动。

  赴检察院阅卷后发现侦查机关提供的监控录像由于监控较远,离事发地有100多米,为治安监控,不能显示双方互殴过程;受害人妻子拍摄的视频显示魏某持长约30厘米的T字螺丝刀背于身后,对受害人进行推搡;受害人及妻子的笔录皆叙述魏某持T字螺丝刀将魏某手腕打成轻伤,魏某笔录叙述未持械进行殴打,只是用于防身。至此,案件再次陷入被动。

  二、寻找突破口

  经过数次阅卷及多次会见当事人,律师找出该案的十数个疑点,一一列明,并提交法律意见书,预约检察官当面沟通。主要疑点及辩护人观点为:

  第一,侦查机关收集的监控录像距离事发地点过远,无法显示事情经过,唯一能确认的是事发前被害人闪远光灯多达40余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足以见其性格急躁。这也与其第一次笔录陈述闪了“一下”远光灯不符合。魏某在事发第二天就将行车记录仪的SD卡提交给了侦查机关,而卷宗中却毫无体现。

  第二,被害人提供的录像只有7秒,是经过剪切的,并且该录像也未显示魏某用工具进行打击。辩护人建议检察院要求被害人提供录像的全部内容,还原事实经过。按常理如果魏某用工具进行打击显然应该是将工具高举过头顶,而整个过程魏某用手抓住“T”字交叉部位,背在身后,予以震慑,并说“你想干嘛?你想干嘛?”这足以推断是被害人殴打在先,魏某无奈下拿工具震慑,以防再被殴打,并质问你想干嘛(表示此前对方已有再次殴打的准备)。

  另外若魏某持T字型工具殴打,被害人用右手遮挡,则受伤部位应当是在右手小指一侧,不会是在大拇指附近(如下图)。并且受害人两次笔录自相矛盾,第一次笔录陈述魏某用丁字形钢管向我打过来,“我就抬起右手挡了一下” 第二次笔录陈述“我没有用手格挡”。

  第三,被害人陈述自己额头和鼻子部位流血是魏某持尖锐物品打伤,实际是魏某用手遮挡时被其小指指甲划伤,这与魏某小指轻微伤也相互映照。并不存在任何“尖锐物品”。

  第四,魏某不存在伤害的故意。从现场来看,是对方截停魏某的车辆,试图与魏某理论,存在严重过错。若不是存在截停车辆的行为,就根本不会存在双方都受伤的后果。若是故意伤害,应当是魏某截停对方车辆试图去理论,才存在犯罪的故意。本案魏某不存在犯罪故意。况且魏某的车辆刚买十几天,是新车,本就小心驾驶,不会去无事生非。

  第五,据魏某陈述,是受害人先行动手,这与实际情况相符。据常理一个人在马路上突然截停对方车辆,肯定是有闹事的故意,愤怒的情绪下其最有可能是先动手一方。受害人平时是戴眼镜的,而当天其截停魏某车辆后下车时已经把眼镜取掉了,因此受害人眼镜是没有损坏的,也直接说明了受害人有殴打魏某的预谋,魏某是处于反抗一方。

  第六,从伤情来看,除了二级轻伤外,受害人仅有两处轻微伤,而魏某多达四处轻微伤。也映衬了魏某被殴打的陈述。同时,魏某身体强壮,持续健身两年,若真的想殴打受害人,以双方年龄及体格差距来看,受害人只会受伤更严重。

  第七,魏某额头,眼部,右手小指及手臂四处伤情来看,符合对方一上来直接殴打其额头及眼部,其用手臂遮挡的叙述。正是由于这种多次的遮挡才导致魏某手臂和右手小指受伤,其一开始是处于防卫的姿态。对方毫不停止,方才予以还击。这种没有犯罪故意的还击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同时,双方从车头退至车尾,魏某一直在倒退,也更证明其防卫状态。

  第八,整个殴打是较短时间、特殊情景下的连续行为,魏某取出T字螺丝刀是正当防卫的延伸,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使用T字螺丝刀进行击打。螺丝刀上更不可能存在受害人的血液等痕迹。且防卫结果造成受害人轻伤二级,亦未造成重大损害,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第九,从我方提供的证据来看,魏某拍摄现场录像说“来看一下,这是他先过来找我打架的”,从常理上来推测,双方打完各自回车内,魏某下来现场录像,其说话的可信度极高,并且与对方截停车辆相互印证。此时,受害人用左手拿手机也对着魏某拍摄,而其右手已略微看出受伤,无法手持手机,此细节可以进行核实,若受害人通常用右手录像,则证明此时其右手已经受伤,根本不是魏某持T字螺丝刀打伤。

  因此,本案疑点重重,辩护人请求检察院明察,还原事实真相。经过和检察官当面交锋,对于案件疑点一一列明,检察官初步出现松动,决定退回补充侦查。而退回补充侦查后仍未有足够证据解决上述疑点,当然我方也无足够证据证明正当防卫。辩护人遂再次起草法律意见书,预约检察官再次见面沟通。

  三、二次交锋、情理结合

  第二次和检察官见面沟通时,对于案件疑点辩护人再次强调。由于检察官是女性,魏某的未婚妻处于怀孕状态,一直为魏某的事情东奔西走,辩护人杨浩律师有心理咨询师证,从事过心理咨询工作,遂决定加入共情策略。

  辩护人向检察官叙述:本案魏某刚买了新车,未婚妻也怀了孕,自己事业也有了起色,小两口在装修自己的房子,筹备着结婚。就是因为自己新买车辆不熟悉,起步慢了,对方便截停其车辆,挑事殴打,其节节败退忍让,有4处轻微伤,其积极配合公安调查,万万没想到受害人居然构成一处轻伤,自己还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原本和美的家庭,顺利的事业因为自己被关押而遭到重大打击。未婚妻怀孕5个多月,每日忧心忡忡,无心茶饭,一想到孩子父亲可能还要关押很久,甚至孩子出生,父亲都不在身边,她多次动过打掉孩子的念头;魏某的公司因为魏某被关押,原本主管的职位也被撤销;原本正在装修的房子也基本处于停工状态。试想,一个刚刚30出头的年轻人,本打算走向婚姻的殿堂,生儿育女,为家庭为社会而奋斗,就因为起步慢了而被人超车截停,并在大马路上挥拳相向,最终还导致了自己遭受牢狱之灾,原本幸福的生活皆走向破碎,这显然不是社会追求的普适价值观、正义观。正如魏某问辩护人的“我该怎么办,如果换作是你会怎么办?”若面临不法侵害,最好的办法是完全的逃避不要有任何还击时,将会是社会和法制的悲哀。辩护人欣喜地看到,近年来国家和社会对正当防卫是持肯定态度的,辩护人恳请检察官能够结合实际情况,给这个年轻人一个机会,大胆适用正当防卫或给予酌定不起诉处理。辩护人坚信,正义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第二次和检察官沟通后,检察官再次松动,慎重考虑本案特殊性。

  四、终获不起诉无罪

  检察官最终接纳辩护人观点,但限于我方也无足够证据,其提出双方和解后做酌定不起诉处理。经过辩护人和家属协商,并多次和受害人律师沟通,最终将赔偿降到了受害人起初要求的一半。双方达成和解后,检察官于第二周释放魏某,并出具不起诉决定。案件至此圆满终结。

  律师评析

  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有疑点,如何在陷入被动时找准要点、找出疑点是刑事律师的必修课。故意伤害案件的不起诉率较低,尤其在可能存在持械情节的情况下,本案正是通过对案件的不断梳理,整理出足够多的疑点,让检察官不得不退查,退查后仍然无果的情况下不得不慎重考虑辩护人观点。对于此种可以酌情不起诉的案件,更要抓准检察官的心理,适当共情也是刑事辩护的策略之一。

  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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