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州律师网! 网站首页  在线招聘  关于我们  

广州律师网

热门链接: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广州律师网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辩护

不以牟利为目的代购毒品如何认定构成运输毒品罪

时间:2021-07-29 11:28:31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人员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海洛因或者冰毒,毒品数量达到10克以上,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引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此规定已经明确,毒品代购者若代购冰毒数量达到10克以上的,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可判至无期徒刑。但除此以外,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人员代购毒品,还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最高刑罚可判至死刑


      判例1:2012年3月份,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的被告人杨某甲接到其朋友杨某某的电话,杨某某让杨某甲邮寄冰毒给杨某某,杨某甲同意了。杨某甲取到冰毒后,购买了一个毛绒玩具熊,将冰毒隐藏在玩具熊中,通过圆通快递将冰毒46.86克邮寄给杨某某。2012年6月4日,杨某某在取货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一审法院判决,杨某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2015)红刑初字第25号

      判例2:2017年元旦,吸毒人员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曾某某托购毒品冰毒,双方约定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曾某某将代购的甲基苯丙胺藏匿于一双黑色棉鞋内,按照罗某某提供的收件人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顺丰速运投递。2017年1月3日上午顺丰速运的快递员寄递的包裹进行检查时发现涉案毒品,遂报警。公安局民警接警后查获涉案包裹内冰毒一包(净重17.15克)。被告人曾某某后被民警抓获。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2017)川0681刑初109号 
     
      以上案例,认定被告人构成运输毒品罪,并不以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也不以运输毒品必须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有关联性。只要行为人通过邮寄、携带或指使他人运输等方式,实施了毒品的跨区域转移即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

       另外,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在于,在客观方面:运输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运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将毒品从A地运往B地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故意除了行为人对运输毒品有主观明知,还应该对毒品实现了跨区域转移有一定的认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而持有,且无证据证明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具有其他毒品犯罪的目的。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上述纪要有四点值得注意,一、明确了使用运输手段进行代购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二、需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的,才可认定构成运输毒品罪,若然是事后才发现的,不宜认定。三、毒品数量需达到较大以上标准(冰毒10克以上)才可认定构成运输毒品罪,而不是机械式理解《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四、对毒品买家和代购者均以运输毒品罪论处。笔者认为,要准确认定代购者构成运输毒品罪,以上前三点缺一不可。
赞一下

 

相关文章  
 
知名律师团队推荐  
杨浩合伙人律师 杨浩合伙人律师
咨询电话:15800009001(微信)
专攻刑事案件: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减刑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首页
  • | 招揽英才
  • | 合作加盟
  • | 法律声明
  • | 意见建议
  • | 关于我们

  • 封华清律师(民商事):18589275824,杨浩律师(刑事案件):15800009001,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层
    Copyright ©2022 广州风度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邮箱:709408237@qq.com QQ:709408237 粤ICP备2021090519号-1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