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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福志、陈国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19-02-23 23:30:29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杨福志、陈国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网络赌博、赌资、情节严重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蓟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津0119刑初21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17-05-19

  审理程序:一审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福志,男,1983年5月1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天津市蓟州区。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1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5月5日被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6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金岭,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国强,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州区,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群众,住天津市蓟州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6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在本院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阳,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天津市蓟州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6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在本院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长阔,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天津市蓟州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6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在本院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荀雅彬,女,1979年4月19日出生于内蒙古,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天津市蓟州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6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在本院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被告人杨福志、陈国强、陈阳、李长阔、荀雅彬被控开设赌场一案,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7日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冷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福志及其辩护人姚金岭,被告人陈国强、陈阳、李长阔、荀雅彬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0日左右,经事先预谋,被告人杨福志、陈国强伙同石某(另案处理)在本区渔阳镇浩越商厦“泰和鼎公司”内建立手机微信群,利用“北京赛车PK10”网络平台,以代为微信群成员下注的模式,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牟利。杨福志、陈国强等人并雇佣被告人陈阳负责将当日的利润汇总转账给杨福志等工作,雇佣被告人李长阔负责为下注的赢家发送红包等工作,雇佣被告人荀雅彬负责建立微信群及收取投注红包等工作。同年6月25日左右,陈国强明确表示退出,且不再参与网络赌博活动,杨福志等人雇佣陈阳、李长阔、荀雅彬到本区天一绿海61-202室杨福志本人家中以上述方式继续组织网络赌博,直至2016年7月18日案发时,杨福志等人涉案赌资金额为人民币473550.1元。

  另查,2016年6月份,荀雅彬负责收取投注红包的赌资金额为239697.91元。同年6月10日至25日,杨福志、陈国强等人获利金额为41082元,陈阳违法所得1400元,李长阔违法所得1400元,荀雅彬违法所得900元。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杨福志、陈阳、李长阔、荀雅彬被传唤到案;同年8月26日,被告人陈国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此外,被告人杨福志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福志、陈国强、陈阳、李长阔、荀雅彬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情况说明、搜查笔录及照片、泰和鼎日常经营明细情况、账本、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证人李某1、李某2、杨某、田某、刘某、张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杨福志、陈国强、陈阳、李长阔、荀雅彬供述,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福志、陈国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在相应量刑幅度内依法处罚。被告人陈阳、李长阔、荀雅彬明知被告人杨福志、陈国强等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亦构成开设赌场罪,均应依法予以处罚。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福志、陈国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均系主犯,依法予以处罚;其中被告人陈国强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阳、李长阔、荀雅彬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国强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福志、陈阳、李长阔、荀雅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福志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福志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对杨福志的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杨福志具有认罪悔罪等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福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

  被告人陈国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长阔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荀雅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涉案赌资人民币473550.1元,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陈阳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李长阔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荀雅彬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均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闵鹏

  代理审判员崔军委

  人民陪审员沙芳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马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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