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日,江门市环保局对杰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虽办理了环评文件审批及验收手续,但其热熔工序的环保治理设施没有正常运行,打磨工序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未经批准,已擅自拆除。江门市环保局认为该公司擅自拆除打磨工序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和闲置热熔工序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决定对杰成公司进行罚款5万元。杰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江门市江海法院认为,企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如要拆除或者闲置相应设施的,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批准。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保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罚。杰成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打磨工序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违反了法律规定,江门市环保局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其作出处罚并无不当。
(三)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由于工业导致的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工作任重而道远。因此,法律规定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并安装废气治理设施、自动监测设备,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或不正常运行。近年来,为了有效治理环境恶化,法律对排污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重视环境保护,严格依法减排、少排。本案充分体现了法院对合法环保行政执法行为的有力支持,对督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依法设置和维护大气污染物排放设备,注重环境保护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