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某,女,1991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
电话:
被告:惠东县民政局,住x。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电话: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颁发的原告和汪某的结婚证。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三人汪某(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惠东县xx)于2015年相识,后于2017年6月25日两人在原告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共同去被告处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原告家人并不知道原告结婚,原告当日并没有带着自己的户口本。根据《婚姻登记条例》,户口本是必须要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告知补充材料方能办理。后原告与汪某感情不和便没有了结婚的打算,原告认为婚姻登记缺少必要的材料不可能成立,且被告也一直未给原告颁发结婚证。可是,直至2018年5月20日,汪某向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提交了汪某的结婚证,原告方才知晓被告已经对二人进行婚姻登记。该登记严重违法,缺少必要的材料,直至今日,原告仍没有领到过自己的结婚证。
综上所述,被告惠东县民政局审查不严,作出婚姻登记没有依据、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原告和汪某的结婚证。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杨浩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2018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