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父亲被人强行抬上一面包车后备箱,李某为了救父亲,驾车逼停面包车并用脚踩坏面包车挡风玻璃,同年10月,李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捕。2016年1月,西安中院发回重审,2017年7月长安区法院经审理改判为无罪。2018年6月,长安区法院决定向李某赔偿441天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万元。8月,西安中院追加长安区法院赔偿3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因李某不满提出申诉,12月5日,陕西省高院再审了李某的申请国家赔偿案。律师认为:李某行为应属正当防卫,国家赔偿有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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