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州律师网! 网站首页  在线招聘  关于我们  

广州律师网

热门链接: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广州律师网首页 > 征地拆迁 > 征地拆迁案例

货币补偿也是拆迁安置措施

时间:2018-12-06 01:46:08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案情]甲在某市a地区有房屋一间,面积为10.9平方米。2001年10月,某拆迁公司按规划在a地区进行拆迁,甲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拆迁公司遂发布了拆迁公告,公告载明,此次拆迁适用某市政府16号令,即《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被拆迁人实行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拆迁户在不愿选择回迁安置或异地安置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可以进行货币补偿。经过入户调查、房屋作价,及双方协商,甲因家庭经济条件和其他情况限制,不能购买就地安置房屋也无法选择异地安置房屋,故向拆迁公司申请要求货币补偿,之后向拆迁公司出具了申请书,并与拆迁公司签订《a地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一份,约定拆迁公司给付甲私房所有权补偿款6696元,货币补偿款12万元,提前搬家奖励1万元。后拆迁公司于签订协议的次日将上述拆迁补偿款共计136696元支付给甲,甲将房屋交拆迁公司拆除。

  2004年2月,甲诉至法院,称拆迁公司未对作为房屋使用权人的甲进行拆迁安置,违反了相应法规的规定,同时拆迁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对甲原有房屋作价,其所出示的房屋重置价格的作价报告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房屋作价价值与房屋的实际价值不符,存在严重的欺诈。甲要求法院判决甲与拆迁公司签订的《a地改造货币补偿协议》无效,拆迁公司应按照规定对甲进行拆迁安置,并重新对甲原有房屋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作价,计算补偿款。

  [判决]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拆迁公司在拆迁之前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并已经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张贴了公告,符合法律的规定。在甲的房屋经过作价后,甲与拆迁公司签订了《a地改造货币补偿协议》,甲自愿放弃了回迁安置房,应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甲主张确认《a地改造货币补偿协议》无效,依据不足,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甲主张在拆迁当时,其原有房屋未按照规定的程序作价,导致其对房屋价值产生误解,从而无法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对此不予认定。甲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主张拆迁公司在拆迁时对其进行欺诈,依据不足。根据此次拆迁所适用的法规的规定,甲有权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二者相结合的方式,甲主张在其选择了拆迁的货币补偿之后,拆迁公司仍旧有义务对其进行安置,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赞一下

 

相关文章  
 
知名律师团队推荐  
杨浩合伙人律师 杨浩合伙人律师
咨询电话:15800009001(微信)
专攻刑事案件: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减刑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首页
  • | 招揽英才
  • | 合作加盟
  • | 法律声明
  • | 意见建议
  • | 关于我们

  • 封华清律师(民商事):18589275824,杨浩律师(刑事案件):15800009001,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层
    Copyright ©2022 广州风度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邮箱:709408237@qq.com QQ:709408237 粤ICP备2021090519号-1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