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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债务人死亡案件

时间:2018-12-07 22:24:08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一、在起诉前,债务人死亡的,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案件的处理

  对于这种情况,主要涉及到问题有:

  一是死者的继承人没有书面放弃继承的,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起诉的四个要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有没有权直接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这要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岀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按照上述规定,继承人自被继承人(债务人)死亡后继承开始,遗产即归属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时,各继承人共同继承,对遗产共同共有,也就是说继承人是遗产的共同共有人。而遗产是债务人(被继承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清偿,自债务人死亡开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有权起诉被继承人,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付债务。

  二是继承人在诉讼前表示放弃继承权,被告的适格问题。在债权人起诉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主要有三种情形:被继承人死亡后,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只是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明确表示,债权人是不知道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仍然可以将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但在案件审理过程,债权人可以放弃对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的起诉;如果债权人明确知道债务人的遗产已被处理完毕,也明确知道有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只能将没有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如果债权人明确知道所有的债务人均放弃继承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如果遗产作为无主财产后,应收国家或集体所有,债权人起诉,必须以承受这些财产的国家单位或集体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不能将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列为被告。

  二、诉讼中,债务人死亡的,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案件的处理

  诉讼中被告(债务人)死亡,但是留有遗产,对于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部分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的问题。因为继承人放弃继承,其与债权人之间就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了,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其对这部分继承人的起诉,如果债权人没有撤回起诉,法院可以行使释明权,告之债权人撤回起诉,如果债权人不撤回起诉,那么法院可判令参与继承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同时驳回对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的起诉。

  二是全部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也不愿意参加诉讼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意见也不统一。有的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参加诉讼,这时应终结诉讼。有的认为,被告死亡,有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又不愿意参加诉讼的,仍应将继承人列为被告,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权利、义务。有的认为应将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组织(主要是国家或集体)作为被告进行审理。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是:(1)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诉讼终结的条件一是没有遗产,二是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适用,如果有遗产,是不能终结诉讼的。(2)虽然债权人对继承人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继承人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其与债权人丧失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继承人继承诉讼,则被告不适格,此时应变更被告。(3)诉讼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被告(债务人)的财产变为遗产,由国家或集体继承,那么国家或相关集体理所当然地成为被告,原告(债权人)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即应依法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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