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许xx,男,1941年7月1日生,汉族 ,住广州市xx小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汪xx,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 ,住广州市xx小区。身份证号码: 电话: 被告:李xx,女,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 ,住广州市xx小区。身份证号码: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000元,并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二、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被告汪x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其后原告多次索要,其陆续还款4000元。2017年3月5日,被告汪x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为56000元。2018年初,原告再次索要欠款,被告偿还2000元,现仍下欠54000元。 另,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被告李x为汪x妻子,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进行偿还。 原告年事已高,多次索要款项,历经7年,才要回6000元。鉴于被告丧失诚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杨浩律师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