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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债?——我们要的并不只是一纸胜诉判决书

时间:2018-12-29 00:05:10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点之一在于,原告方提供的各项证据确实,充分;借条、打款证明、对方已收款的收条等各项证据都有,按现有证据,如不出意外,收获一个胜诉的判决书是没有问题的。可是,当你仅仅拥有这一纸胜诉判决并没能带给当事人现实的物质利益。而且,诉讼的终极目标就是解决纠纷,拿到了胜诉的判决书意味着法律上承认你的权利并且承诺给予你权利以救济,问题是,如何保障你的胜诉判决得以顺利的执行。目前,执行难已经成为司法公正的一大难题,如何真正保证当事人获得现实的物质利益才是司法公作的重中之重。

  财产保全是指: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所以财产保全分为诉前和诉中两种,在诉讼之前如果申请人感觉到如果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及时的查封扣押冻结会导致在判决结果出来前对方会恶意的转移自己的财产,使得即使自己胜诉,也无法及时的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那么在诉讼前,申请人可以向法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如果在诉讼当中发现了被申请人还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的话,也可以在诉讼过程当中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2016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财产保全各个环节和程序上都做了详尽的说明,为今后的司法裁判的有效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呢?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由第五点可以衍生出两个结论:

  一、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便执行错误时可以弥补被执行人的损失。

  二、有些财产保全是不需要提供担保的。

  对于第二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明确了下列六种情况不需要提供担保,然而前提是只能在诉讼中保全可以适用,而诉前保全,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应当提供相当于保全数额的担保: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申请人如果需要进行诉前或诉中的保全,那么必须要提供一定数额的自己的财产进行担保,以免在执行错误时对被申请人予以补偿。很多时候是需要提供等额的财产,这样就会给双方带来动产及不动产无法交易的情绪,某种程度上并不利于经济社会的物品商品的流通,这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对担保数额的封顶限制,大大的促进了申请人这一方的担保物的流通,不需要拿出过于庞大的资金和财产担保,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大有裨益。本身在诉讼中,申请人一方大多属于较为弱势的群体,在自己经济财产受到侵害的同时要拿出与被申请财产等值的财产进行担保,多数申请人会感到力不从心。此次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就是为了缓解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经济压力,真正做到了保护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

  对于大多数申请人面临的财产保全申请递交给法院后迟迟得不到执行的问题,此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做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时间,对于有效的执行财产保全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很多司法实践中,由于保全措施实施的滞后,使得大多数需要被保全的财物被被申请人很快的转移掉,处理掉,那么等到保全部门前来查封的时候,财产价值早已所剩无几,在财产保全的过程当中,真正是体现了“时间就是金钱”这句话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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