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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全债权未提起复议之第三人在执行时所提异议不予审查

时间:2018-12-03 23:17:54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对保全债权未提起复议之第三人在执行时所提异议不予审查

  ▍江苏省扬州市九鼎鞋业制造厂与江苏省扬州盛溪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8期

  裁判要旨:在诉讼中,法院针对被告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可予以财产保全。第三人如果就保全未及时提起复议,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不必再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寸直接裁定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到期债务,维护申请执行人利益。该第三人如提起执行异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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