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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挂牌后受理的第一案,“昆仑墟”诉“灵剑苍穹”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18-12-07 17:39:09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庭审直击

  作为广州互联网法院挂牌后受理的第一案,“昆仑墟”诉“灵剑苍穹”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于2018年12月6日上午九点通过广州互联网法院智慧审理平台进行在线审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广州”)网络游戏法律事务部唐向阳律师、范晓倩律师代理被告方参与本次庭审。

  本案系广州互联网法院首次全程公开庭审直播的案件,新华网、南方日报、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新快报、腾讯大粤网等媒体进行了全程同步转播,全网70万余人次关注本案庭审直播。

  “首案”➕“首播”

  武侠题材手游版权之争

  2018年9月29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正式受理了“昆仑墟”诉“灵剑苍穹”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成为该院挂牌后受理的第一案。

  原告上海菲狐网络公司认为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广州柏际公司联合运营的《永恒仙尊》《灵剑苍穹》《青云灵剑诀》《青云飞仙诀-梦幻情缘仙侠手游》《青云飞仙诀-全民仙侠动作手游》等五款游戏侵犯上海菲狐网络公司《昆仑墟》游戏的著作权,遂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6万余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广州柏际公司一致答辩认为:原告《昆仑墟》游戏整体画面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原告主张的《昆仑墟》游戏美术作品涉嫌抄袭《魔法王座》《少年群侠传》等在先游戏,其对案涉游戏不享有在先著作权;原告游戏在剔除公有领域部分、剔除抄袭部分、剔除不受保护的内容后,与被告方游戏相比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存在侵犯该游戏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

  同时,被告广州柏际公司另答辩认为:其作为运营方事先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事后及时将案涉游戏下架,在举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原告游戏创造性部分较少、被告游戏上线运营时间短、流水极少的情况,即便构成侵权,赔偿金额也应当远低于被告收益。

  137GB证据材料

  6万多字的庭前笔录

  本案在今日在线直播庭审之前,已经进行三轮庭前会议。各方当事人通过广州互联网法院平台提交的电子证据多达137G,三次庭前会议的庭审笔录多达66700字。

  “该案涉及互联网游戏这一新兴产业,审理难点在于如何明确网络游戏中哪些内容能获著作权保护、如何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认定规则等,法律关系复杂”本案合议庭组成成员邓丹云法官介绍。

  作为被告广州柏际公司的代理人,盈科广州网络游戏法律事务部唐向阳律师、范晓倩律师通过大量搜集证据,向法院提交了近40份在先媒体报道,用于证明原告《昆仑墟》游戏中角色形象、技能特效、UI界面、文字说明、美术设计等大量游戏核心元素及核心玩法与在先公开发表的游戏《魔法王座》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与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优势证据,以此证明原告《昆仑墟》游戏本身不具备创造性,不构成类电作品或其他作品。

  七大争议焦点

  抄袭与被抄袭的博弈

  经过三次庭前会议中充分的举证质证、详尽的比对展示,合议庭抽丝拨茧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总结为以下七点:

  ◈1.原告主张的前81级游戏整体画面是否为作品?如是,具体为何种作品?

  ◈2.原告是否享有其所主张作品的著作权?

  ◈3.三被告是否存在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

  ◈4.被诉侵权作品是否与原告主张享有权利的前81级游戏整体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

  ◈5.被诉侵权作品的相应画面是否与原告主张享有权利的82幅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6.三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7.若构成侵权,三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今天的在线庭审,原被告各方也针对以上七个争议焦点集中发表了精彩的辩论意见。

  观点交锋如下:

  原告

  “···这最多只能证明我方在研发游戏时曾经借鉴过类似游戏,但不能证明我方抄袭在先作品。因为在游戏乃至任何智力成果的创作过程中,借鉴与创新是源与流的关系···”

  被告

  “···原告游戏与在先游戏的相似度高达97%,原告至今无法合理解释其游戏中与在先游戏界面完全相同的设计细节和按钮位置,无法解释为何声称原创的游戏竟然无法提供相应创作过程···”

  盈科网游部代理律师

  庭后花絮

  作为盈科广州网络游戏法律事务部的主任及核心成员,唐向阳律师、范晓倩律师代理广州互联网法院首案——“昆仑墟”诉“灵剑苍穹”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后,历经数月的精心准备,充分挖掘原告证据中的矛盾和漏洞,详尽搜集在先权利证据,并通过可视化的方式充分展示,以期取得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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