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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伦商标侵权案” New Balance被判赔9800万元

时间:2018-12-04 23:15:17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国外品牌的必争之地,这就避免不了中文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法律具有地域性,最好在产品未推出之时就先铺好知识产权路,免得日后引起纠纷。

【案件背景】

  2015年4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被诉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须赔偿对方9800万元。据了解,这也是广州中院有史以来判赔额度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

  美国New Balance公司创立于1906年,上世纪90年代已经进入中国市场,当时的译名为“纽巴伦”,但“纽巴伦”商标后被New Balance公司当时在中国的生产商注册,后来两家公司分道扬镳。New Balance公司后来在中国市场开始使用“新百伦”这个名字,但没想到,新名字遭到“侵权”困扰。

  2013年,广州的自然人周乐伦起诉新百伦公司,称自己拥有“百伦”“新百伦”商标,新百伦公司在宣传和销售产品时长期、大量使用“新百伦”商标,侵犯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新百伦公司辩称并不存在商标侵权,公司早在2003年就广泛使用“新百伦”一词,当时的“百伦”商标尚未进行商业使用,而“新百伦”一词是美国New Balance公司意译和音译结合产生的中文名称,新百伦公司的高知名度也无需攀附其他商标。

【法院审理】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明知原告获得“新百伦”注册商标后,被告仍继续在销售及宣传中广泛地使用“新百伦”标识,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对“新百伦”字样的使用属于善意的使用,被告主张对“新百伦”享有在先权利的意见无法成立,因此判决被告新百伦公司停止使用“新百伦”商标,并赔偿原告9800万元。

  新百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2015年11月,该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目前尚无判决结果。

【点评】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国外品牌的必争之地,这就避免不了中文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虽然“新百伦”商标案二审还没有定论,但该案对外资进入中国及中国企业走向海外市场都有巨大的警示意义:法律具有地域性,最好在产品未推出之时就先铺好知识产权路,免得日后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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