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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添鑫光电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8-12-13 23:30:41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添鑫光电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3)穗花法知民初字第2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裁判日期:2013-09-30

  审理程序:一审

  文书性质:

  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

  法定代表人:梁军。

  委托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添鑫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东1号348房(仅作写字楼功能用)。

  法定代表人:张伟。

  委托代理人:黄伟国,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添鑫光电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震,被告广州市添鑫光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伟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2月在广州广交会琶洲展馆举办的2012中国(广州)国际广告标识展散发的《添鑫光电产品画册》宣传册中使用了GettyImagesChina(原告)公司拥有的DigitalVision品牌的1张图片(图片编号:dv617003,图片内容:跳伞)。

  原告是上述图片的合法的著作权人,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就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上述图片,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原告曾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对侵权事实多番推诿,不愿意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47、48条以及《著作权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共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公证书(认证书),证明原告对本案所涉图片的著作权享有持有,该权利为美国GETTY公司享有著作权并向原告授权,在该公证书附件A中倒数第二行DigitalVision为原告被授权获得著作权的品牌。

  2、(2012)粤广海珠第24692号公证书,证明本案所涉图片展示在著作权人的网站和原告的网站上,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对本案所涉图片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3、被告散发的《添鑫光电产品画册》(从2012年2月在广州广交会琶洲展馆举办的2012中国(广州)国际广告标识展上获得),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该宣传画册第五页、第六页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DigitalVision品牌的图片一样(图片编号:dv617003,图片内容:跳伞)。

  4、(2013)大中证经字第966号公证书、(2012)大中证经字第1735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参加了2012中国(广州)国际广告标识展。

  5、“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3份,证明相类似图片的商业使用价格在1万元以上。

  6、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证明律师费用为5000元。

  7、(2012)穗云法知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被告在广州广交会琶洲展馆举办展会期间没有在自己的宣传画册中使用原告的跳伞图片,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2、跳伞图片的著作权是否为原告所有存疑,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是该图片的著作权人。综上,原告不能充分证明其是著作权人,也不能证明我方实施了侵权行为,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被告最近的宣传画册,证明原告提交的宣传画册与被告的宣传画册不相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高级副总裁和总顾问JohnJ.LaphamIII代表GettyImages,Inc.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原告为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Inc.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原告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原告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GettyImages,Inc.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Inc.列出知识产权的侵犯。在该《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的附件A中,列有DigitalVision品牌。该《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盖有GettyImages,Inc.的印鉴,并经美国国务院和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和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

  2012年11月5日,原告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处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的(2012)粤广海珠第24692号《公证书》显示,在互联网进入www.gettyimages.com地址,点击“International”,在弹出页面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而点击“点击这里以中文搜索”,所弹出的页面左上角显示“华盖创意www.gettyimages.cn”。在该页面搜索“dv617003”并打开搜索结果,显示有涉案图片,该图片左上角有“gettyimages”水印,标题为“skydiving”,品牌为DigitalVision,编号为dv617003,授权许可类型为“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在该图片所在网页底部,载有“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支持产品,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字样。

  2007年期间,原告曾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广州峻雅广告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许可相关公司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DigitalVision等品牌图片,许可方式为非独家、不可转让的、不可转许可的,每幅图片的单价在1万元以上。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一份“添鑫光电产品画册”,称该画册系原告于2012年2月在广州广交会琶洲展馆举办的2012中国(广州)国际广告标识展上获得。该手册封面印有“广州市添鑫光电有限公司”,背面印有“广州市添鑫光电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马岗岭街56号”,宣传手册中有企业简介:“广州市添鑫光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8日,座落在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工业区……全身心做好LED灯珠的封装”在手册的“企业文化”一页中,有图片一张,经对比,该图片在背景、布图、颜色、人物等方面与原告主张的DigitalVision品牌的一张图片(标题为“skydiving”,编号为dv617003)对比,二者内容视觉上无差异。

  2012年7月4日,原告向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申请网上保全公证,该处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大中证经字第1735号《公证书》,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进入网站:http://www.tled.cn/-d1479.htm,打开新页面,进入网站:http://www.tled.cn/-d27280040.htm,打开新页面,按“PrintScreenSysRq”键进行抓拍,并打印抓拍的图片,图片显示的内容包括:“广州市添鑫光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8日,座落在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工业区,交通便利,拥有多条进口的LED全自动生产线……”“新闻中心:2012年广州国际LED展会通知:我公司参加2012年广州国际LED展,地址广州市琶洲展馆B区5楼10.5号馆1499号展台,时间2012年2月20日-2012年2月23日。”

  另查明:广州市添鑫光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5日,业户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东1号348房(仅作写字楼功能用),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研发、批发、零售:发光二极管,发光二极管灯具,照明灯饰及其零配件(生产、加工方式由下属分支机构经营)。

  2012年2月1日,原告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因著作权维权纠纷案件,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作为委托代理人。每件诉讼案件原告向该所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原告于诉讼中提交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为5000元。

  又查明:我国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美国于1989年加入该公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第二,被告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第三,被告应当承担的具体侵权责任。

  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根据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对外国作品的保护,也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美国和我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故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对涉案图片享有的相关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原告的网站登载了DigitalVision品牌的涉案图片“skydiving”,在图片上有“gettyimages”水印,且声明“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该行为应视为GettyImages,Inc.在涉案图片上署名并声明自己是作者的行为。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GettyImages,Inc.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根据GettyImages,Inc.的授权确认书,原告亦对涉案图片享有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诉讼中,原告提交了“添鑫光电产品画册”,该画册的封面印有“广州市添鑫光电有限公司”,画册背面的企业信息亦均与被告企业网站公司介绍内容一致,画册内的诸多信息均为被告的。从常理而言,他人不可能冒用被告的名称为被告进行宣传。同时,被告公司网站上显示的新闻内容与原告陈述取得画册的时间一致。故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涉案的画册是被告所印发的,故本院对涉案画册为被告所印发予以确认。被告虽抗辩称没有在自己的宣传画册中使用原告的图片,并提交了其最近的宣传画册,但画册系被告自身的宣传资料,存在由被告自行更改和重新制作的可能,故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原告的主张。经庭审比对,涉案画册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一致,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该图片得到了合法授权,故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产品宣传画册上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相关著作财产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具体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10000元,但对于因被告侵权而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原告并未提交直接证据予以证明;此外,本案中也没有被告因侵权而实际获利即违法所得数额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损失予以酌情确定;本案原告确有委托律师代理参加诉讼,律师代理费属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但被告对该费用亦应在合理、适当范围内向原告赔偿。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结合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利用侵权图片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侵权赔偿的数额为5000元(包括合理开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添鑫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的维权费用)5000元。

  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添鑫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钰

  审判员罗学云

  代理审判员肖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尹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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