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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土地征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时间:2018-12-20 16:57:17  来源:02064广州律师网  阅读:

  (一)土地征用过多、过滥,失地问题严峻

  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7年至2010年全国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控制指标2950万亩。然而,仅1997年至2001年就已占用了1351万亩,占45.8%。按照这一速度,这个指标到2005年就要用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21世纪我国耕地资源前景分析及保护对策》指出,在严格控制的前提下,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全国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而且,上述用地数据都是合法审批征用前提下的用地数量,还不包括违法征地的情形。据卫星遥感资料,前些年违法用地数量一般占用地总量的20—30%以上,有些地方甚至达到80%。失地问题已相当严峻。

  (二)征而不用现象普遍,土地大量闲置

  与土地征用数量增长过快和违法征地现象严重紧密相连的是,绝大多数被征用土地远未被有效利用,而是被大量闲置、撂荒,失地农民意见很大。全国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达3.5万平方公里,圈占耕地43%闲置。浙江省农调队对455户失地农户调查资料显示,“征而未用”的土地共有190亩,占被征地总数的20.4%。

  (三)开发用地获得困难,成本过高

  由于所有集体土地要由政府征用之后才能转为建设用地,征与不征完全由政府说了算,加之程序繁琐、周期漫长、黑箱操作,各种搭车收费高昂以及腐败等原因,导致用地成本畸高,真正的投资者获得土地非常困难。这种土地供给普遍不足、地价过高的现象在大城市表现得尤为突出。由政府垄断土地在很大程度上是对香港做法的借鉴,但是我们的税率却又比香港高出一倍,而且制度不健全所造成的其他潜在用地成本更是香港所没有的。这必然使相当一部分投资者却步,而且地价过高必然造成房价畸高,进而使很多老百姓只能望房兴叹。

  (四)补偿标准偏低,农民损失严重

  我国当前土地征用立法对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有的规定了固定的标准,如土地管理法。有的仅含糊规定给予 “适当补偿”或“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裁量,非常容易造成任意降低补偿标准的现象。就土地管理法而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一般情况下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费为4至6倍。这一补偿标准将补偿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补偿则根本就不予考虑。而且,即使是对直接损失的补偿标准也过低,按土地农业产值来计算补偿标准根本没有顾及到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不断下降的现实情况。土地明明已是价比黄金,而向农民征用时却以粮食的价格来计算补偿。这实际上无异于巧取豪夺,根本不足以填补农民所遭受的损失,也根本不足以制约任意征地行为。

  以浙江省为例,由于经济相对发达,其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略高。但是,据浙江省农调队调查,只有6.8%的农户对此表示满意,有22%的农户认为补偿标准严重偏低,53.2%的农户认为偏低。浙江省上虞市百官镇梁家山村的土地,政府拍卖时价格上升到100多万元一亩,而农户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只有2.5万元一亩。另据国土资源部调查,襄荆高速公路荆州段征地中给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是500元/亩,仅为法定最低标准的一成。

  (五)补偿方式单一,难以解决农民的长远生计

  与国外相比,我国农民未能享受到有效的社会保障,所以在补偿问题上国家和农民都希望建立长期稳定的社会保障。但现有的补偿方式却是“买断式”一次性给付,不少农民称之为“一脚踢”。由于农民本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即使给得多一些也难免坐吃山空,更何况当前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严重偏低。农民的近忧远虑更激化了征地中的矛盾。

  (六)补偿金发放监管不力,克扣、贪污现象严重

  由于对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和使用的监管不到位,导致补偿金的发放过程渠道不畅,分配混乱,克扣、贪污以及乱投资等现象不断发生。

  例如,浙江省富阳市后周村从1990年至今出让土地得到补偿款的总额高达1935万元。由于对农民的补偿只是有限的“青苗费”和“口粮补偿金”,这笔钱绝大部分留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1935万元的土地补偿款中至少有1200万元被后周村委用于兴办企业和各种经营性实体。而这些众多的实体无一能为集体经济增收,用于投资的巨额土地补偿款基本上全打了水漂。村民认为,不是后周村办的企业不赚钱,而是赚的钱甚至连同企业本身都进了少数村干部的腰包。

  (七)腐败现象严重、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由于征地的决定权高度集中在政府手中,加之土地审批权重利大,极易滋生腐败,土地审批领域已经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在相当一些地方,没关系、没钱不批地,有钱有关系乱批地现象相当普遍,从而助长了贪污腐败之风,导致巨额的土地增值大量流入了不法商人和贪官之手,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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